《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获修订

2016-12-28 08:30:02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点击量: 评论 (0)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碳市场的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权益,推动湖北碳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现有交易规则和风险防控措施进行了修订完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碳市场的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权益,推动湖北碳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现有交易规则和风险防控措施进行了修订完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2016年第一次修订)自2016年12月26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修订《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碳市场的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权益,推动湖北碳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我中心对现有交易规则和风险防控措施进行了修订完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2016年第一次修订)自2016年12月26日起正式实施。请各会员单位、市场参与人等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6日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2016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发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碳排放权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场参与人应遵守本规则及相关细则。
 
第二章交易标的物种类及交易时间
 
第四条在本中心交易的标的物为:
 
(一)湖北省温室气体排放分配配额(HubeiEmissionAllowances,以下简称HBEA);
 
(二)经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登记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以下简称CCER);
 
(三)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条本中心交易的标的物采用单个计量单位独立交易,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每单位标的物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排放权或自愿减排量。市场参与人可以同时买卖一个或多个标的物。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吨。
 
第六条本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息日不进行交易。交易时间内因故停止交易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根据市场情况,本中心有权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市场参与人
 
第七条市场参与人须为本中心会员,包括:国内外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第三方核查机构与结算银行除外),均可参与本中心标的物的交易。
 
本中心制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中心根据标的物交易的特点,对市场参与人的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投资经验以及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当的市场参与人参与标的物交易。
 
第九条市场参与人须在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并向其在本中心申请开立的交易账户存入资金,用以保障成交价款及各项费用的支付。
 
第十条市场参与人应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和密码,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市场参与人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市场参与人的自主行为。
 
第十一条市场参与人应保证提交的交易账户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参与人应依法纳税和向本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十二条因标的物价格的变化、标的物未及时使用或转让等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市场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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