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6-12-05 19:45:18 EPC与售电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湖南省发布《湖南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则中明确了售电公司可参与批发和零售市场交易,代理用户企业(须符合准入管理规定具备准入条件)参与市场交易,提供必要的服务,按合同约定获得
近日,湖南省发布《湖南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则中明确了售电公司可参与批发和零售市场交易,代理用户企业(须符合准入管理规定具备准入条件)参与市场交易,提供必要的服务,按合同约定获得相应收益。明确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含代理)、零售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急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
 
110 千伏和 220 千伏两个电压等级的用户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按照已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送出时,省内输配电价按不超过 30 元/兆瓦时(含网损)的原则自主协商,也可以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测算核定。
 
湖南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深入推进我省电力直接交易,推动形成规范的中长期交易市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湖南电力市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招标要约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量和辅助服务)。
 
电力直接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电能量交易,是中长期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省内外市场主体通过输配电网络在省级交易机构组织下开展的中长期交易。
 
第四条 【市场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湖南能源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依规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企业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且绝对控股的企业等),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现货市场启动前,拥有输配电网的电网企业可参加跨省跨区交易,视同市场主体。
 
第七条 【准入及注册】 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或参与跨省区交易的电网企业以及参与省内外交易的地方电网企业均应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成为市场主体。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应到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的准入由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场主体基本要求】 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的电力交易。
 
第九条 【市场例外】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按国家目录电价执行,但属于已经放开的用电类别的电力用户可以按规定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交易或与售电公司开展零售交易。
 
第十条 【缴费】 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向电力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权责]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电企业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输配电合同及依法达成相关补充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依法依规获得相关收益;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二)电力用户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及依法达成的相关补充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含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并获得相关收益或费用减免;
 
6.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三)售电企业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及依法达成的相关补充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依据法规、规则参与批发和零售市场交易,代理用户企业(须符合准入管理规定具备准入条件)参与市场交易,提供必要的服务,按合同约定获得相应收益;
 
5.按风险防范有关规定,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6.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四)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
 
1.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并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得相应补偿性收益;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权责】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缴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6.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电力用户的电量需求;
 
7.按政府定价向公益性电力用户、保障性电力用户及其他非市场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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