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售电公司与电网结算问题再思考
7月8日,《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刊登了文章《第二类售电公司该如何与电网结算》,对第二类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结算提出需要明确的三方面问题,包括结算的输配电价标准、电价交叉补贴归集、政府基金收取。这些问题
7月8日,《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刊登了文章《第二类售电公司该如何与电网结算》,对第二类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结算提出需要明确的三方面问题,包括结算的输配电价标准、电价交叉补贴归集、政府基金收取。这些问题的提出,对即将出现的第二类售电公司如何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前文基础上,根据对现实情况的调研,对第二类售电公司如何运营特别是与电网企业的结算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探讨。讨论的前提条件是配套文件中对第二类售电公司的定位,即“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换句话说,第二类售电公司在其拥有控股资产的配电网内,就是一个局部电网企业。据此定位,需要对以下四个问题的处理予以关注:
第一个问题是第二类售电公司如何按电压等级执行输配电价。电改9号文出台后,输配电价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拥有一定电压等级配电网的第二类售电公司,在接入电网企业一定电压等级的网络时,存在相应该电压等级的电网资产投入,如在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售电公司,至少10千伏变压器、开关柜等变电设备由其自身投入。而实际情况中,售电公司投资相应电压等级的电网资产远不止此。以某市为例,当前若用户需要在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一般情况下该用户10千伏变压器到电网企业上一电压等级变电站的线路需用户自行投资建设,部分情况下上一电压等级变电站内相应间隔费也由用户出资。在这种由售电公司出资几乎是全部10千伏电网设备线路情况下,售电公司投入的电网资产,理应以成本加收益的方式回收,与电网企业输配电资产一样享受输配电价待遇。
同时考虑到今后出现的第三类售电公司可以在第二类售电公司供电营业区内售电的情况,若不给予第二类售电公司配电网资产投资一定比例固定回报,则在市场完全放开、出现第三类售电公司取得在第二类售电公司供电区内的售电业务时,第二类售电公司对其配网的投入将无任何渠道收回。
因此输配电价按电压等级执行时,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如接入电压等级的资产全部由售电公司投入,则该电压等级的配电费理应由售电公司所有;如接入电压等级的资产双方均有投入,则该电压等级的配电费应该按电网企业、售电公司投资比分摊。仍以10千伏售电公司为例,其接入点为35千伏变电站,则执行的输配电价格,应为35千伏输配电价,加上10千伏输配电价与35千伏输配电价的价格差与电量相乘后的电费,按电网企业和售电公司经审核对应的10千伏线路、变电设备等电网资产投资比分摊部分,缴纳电网企业应获取的输电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网络中电压等级并不是按照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顺序逐层接入,存在跨电压等级接网情况。如某市基本没有35千伏电压等级,10千伏线路直接连接110千伏变电站甚至220千伏变电站的低压端,这就是说35千伏电压等级双方均无资产投入,这时输配电价如何执行,是需要价格制定部门研究并予以明确的。
第二个问题是现行批复输配电价电压分类是否充分。以某省为例,在110千伏和220千伏电压等级上,仅批复了大工业用电,而对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户只批复到35千伏,这将对第二类售电公司的发展造成严重制约。假如第二类售电公司的供电用户有一般工商企业以及其他用户且自身又拥有110千伏配电网络时,售电公司的输配电价将如何执行?是执行大工业110千伏输配电价还是执行35千伏以下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别输配电价,显然都没有根据。至于其中的交叉补贴处理问题,《第二类售电公司该如何与电网结算》一文已提出,这些也都是价格制定部门应尽快明确的。
第三个问题是用户容量电费的获取方是否应该有所调整。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6]1211号)中明确,重庆市售电侧市场输配电价,在“新的输配电价机制建立前,暂执行核定的重庆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即按照发改价格[2010]1013号规定的两部制电价标准执行。这就使得参与市场化交易、执行输配电价的用户仍需向电网缴纳容量电费,或者说容量电费不进入市场,但是当第二类售电公司出现以后,而且在执行新的输配电价时,容量电费如何获取值得研究。
容量电价是根据两步制电价规定获取的,两步制电价中一部分为容量电价即基本电价,分摊了电力成本中的部分固定成本,另一部分为电度电价,分摊电力成本中变动成本和其余固定成本。这里既考虑了用电量因素,同时也考虑了负荷率因素。现在对于输配环节的投资来说,已经出现了新的投资主体即第二类售电公司,那么对于他们来说,是否也应该按对输配环节的固定成本获得一定的容量电费呢?
第四个问题是大用户直接交易执行的输配电价标准是否参照。因大用户在开展直接交易时,于产权分界点与电网企业结算相应输配电价、电量,产权分界点后为用户电网资产,故大用户直接交易中执行输配电价也应按上述问题中第二类售电公司电费结算情况同等考虑。建议即将开展新一轮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省份,在执行通过成本监审核批的输配电价时,合理考虑上述问题及建议。
允许成立第二类的售电公司,是此次电力改革的亮点之一,因此对第二类售电公司的培育、发展,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且不说第二类售电公司在当前情况下,如何能争取到新增的配网投资,就是拥有了一定电压等级的配网资产,上述问题若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他们又如何能生存下去?
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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