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推进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发布
四川省发改委就《关于推进我省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推进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合法正当权益,充分协商,平稳推进,防止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开展接收的电网企业要落实移交过渡期间小水电自供区电力保障,确保民生供电和电网安全运行。
详情如下:
《关于推进我省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我省小水电自供区供电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小水电自供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巩固提升电力保障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我省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4日。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省能源局电力发展处
邮编:610021
邮箱:scfzgg@sohu.com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关于推进我省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理顺我省小水电自供区供电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小水电自供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巩固提升电力保障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用电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现状及总体要求
小水电指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的水电站,小水电自供区指通过小水电向周边既有用户供应电力的地域,不包含增量配电区域。
(一)发展现状
四川省水电资源丰富,小水电建设对促进偏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农村生产生活用电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我省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总体要求,关停、整改了一批小水电,部分小水电自供区移交电网,截至2023年底,全省小水电自供区共184个,涉及16个市(州)50个县12万户44.8万人,集中在成都、绵阳、乐山、甘孜等地。部分小水电自供区存在设备设施老旧、安全隐患大、供电可靠性低、历史遗留问题多等问题,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用电需求,需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巩固提升小水电自供区电力保障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统筹资源要素,多方协同发力推动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小水电自供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夯基础、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全面提高小水电自供区电力保障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2.基本原则。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是推动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是实施供区内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责任主体,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理顺供电管理体制,推进供区供电设施改造,确保供电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小水电自供区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差异化合理确定改革目标、方式和任务,分类施策,分步实施,成熟一个推进一个。以资产为纽带,以市场化改革为抓手,采取保留现有管理体制、“无偿划转、自愿移交”及市场化股份制改造等方式有序推进改革。
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方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充分协商,确定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方式,根据不同改革方式,督促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接收或参与市场化改革电网企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明确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电价政策执行等,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人员安置等问题,在保证安全供电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工作。
3.主要目标。到2027年,进一步理顺全省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城乡电力服务水平差距不断缩小,小水电自供区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稳步提升,农村地区电气化水平显著提升,供电可靠率、综合电压合格率、户均配变容量分别不低于99.852%、99.886%、2.42千伏安,有力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分类推进供电体制改革
综合考虑小水电自供区经营、运行、资产和经营业主、供区群众意愿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生态环保、民生底线、社会稳定前提下,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指导县(市、区)明确改革方式,研究制定并落实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工作方案,采取分类分步施策、“一区一策”的方式有序推进。改革后小水电按照“厂网分离”原则“只发不供”,不再直供用电客户。
(一)移交小水电自供区
对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可持续经营能力差、愿意移交、当地群众希望移交大电网供电的,由地方政府组织协调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当地电网企业,制定小水电自供区移交方案,明确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处置方式。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要求对移交资产进行补偿的,地方政府组织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与电网企业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移交。接收供区的电网企业投入资金完成农村电网建设改造任务。
(二)市场化改革小水电自供区
对小水电自供区可持续经营能力差、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不愿意移交也不愿承担电网改造任务的,地方政府可组织对小水电自供区进行市场化改造,鼓励国网四川电力、省水电集团等电网企业以入股、注资等方式参与小水电自供区市场化改造,改造后由相关电网企业实施供电。对已无能力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供电服务,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报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缩减其供电营业区。
(三)保留再提升小水电自供区
对小水电自供区经营良好、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当地群众希望继续保留的,经地方政府与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协商一致,可继续按现行供电体制管理;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应就供电营业区划分与相邻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按照规定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供电营业区划分,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强化保留小水电自供区运营维护监管,督促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无歧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根据用电需要及时投入资金完成供电设施建设改造。
三、实施小水电自供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
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依法履行供区内电网建设改造和基本供电责任,所在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农村电网巩固提升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小水电自供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编制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程建成投运后,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推动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梳理调查小水电自供区移交意愿和诉求,分类制定“一区一策”改革方案,分步组织实施,并依法依规处置妨碍和干扰改革工作的行为。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承担自供区内电网安全稳定供电责任,负责自供区供电设施升级改造,确保供电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国网四川电力、省水电集团等电网企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自供区移交划转、市场化改革等工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对移交后供电营业区划分进行确认、对供电企业电力业务依法作出许可。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移交后小水电自供区农村电网建设,指导地方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供区移交后原优惠电价或原电站补贴电价差额等问题
(二)强化政策保障
对继续保留的小水电自供区,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要发挥主体作用,加大对供区内供电设施改造升级投资力度,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财政补贴、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或两项改革涉改乡镇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等,引导更多资源配置到小水电自供区电网改造升级。对市场化改革的小水电自供区或移交国网四川电力、省水电集团等电网企业的小水电自供区,由接收电网企业或参股(控股)企业负责投资,具备农村电网省级项目法人资格的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愿意移交上级电网企业和市场化改革的小水电自供区,地方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妥善处理原小水电自供区经营管理人员安置,可通过推荐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解决,也可通过资金补偿方式解决。妥善处理小水电自供区优惠电价问题,自供区移交划转至电网企业的,当地政府应根据现行电价政策,组织有关各方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原优惠电价或原电站补贴电价差额等问题。妥善处理资产问题,地方政府组织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做好清产核资和移交工作,对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要求补偿的,会同接收电网企业研究合理补偿机制。
(四)维护安全稳定
推进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合法正当权益,充分协商,平稳推进,防止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开展接收的电网企业要落实移交过渡期间小水电自供区电力保障,确保民生供电和电网安全运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
地方政府、电网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结合采取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巩固提升、电价等方面政策宣传解释,全力争取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用户等对改革工作的认同支持,为实施供电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创造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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