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近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中长期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后,电力交易机构可视情况需要采取推迟交易、暂停交易、恢复交易、修正交易、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在发现异常的30分钟内向市场主体发布相关公告。
(来源:微信公众号“售电星星”)
详情如下:
其中附件一内容如下: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时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合法合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广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广东电力市场中交易组织、市场出清等全部或部分业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场运营机构对广东电力市场范围内的交易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市场运营机构包含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和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
第四条 [市场运营机构权责]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负责电力交易系统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处理交易异常情况;制定内部应急预案和管理办法用于对各类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和管理;对重大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说明;负责交易异常情况的后续整改工作。
第二章 交易异常原因及情形
第五条 [交易异常原因]交易异常原因包括:
(一)不可抗力:省内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台风、山火、强降雨等极端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电力系统供应安全或系统安全。
(二)意外事件:市场运营机构所在地发生火灾、电力供应故障等其他计划外情形。
(三)技术故障:电力系统严重故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因网络安全、软硬件设备等无法按照交易规则正常开展交易或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情形。
(四)重大人为差错:市场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或运维人员业务操作出现重大差错等情形。
(五)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组织异常情形。
第六条 [异常情形]交易异常包括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第七条 [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是指:
(一)交易系统、通信系统无法正常启动;
(二)交易档案、交易参数、边界条件等重要信息在交易开始前未及时、准确处理完毕;
(三)交易前交易系统发生了重大差错或异常,无法确保交易正确性。
(四)交易前市场运行边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可以预见可能发生重大市场风险。
(五)10%以上市场主体因系统原因无法正常登录系统。
(六)影响交易正常开始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无法连续交易]无法连续交易是指:
(一)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出现中断;
(二)10%以上市场主体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收成交信息。
(三)导致无法连续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交易结果异常]交易结果异常是指:
(一)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或交易未按规则进行;
(二)日前市场、实时市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清;
(三)可能影响市场运行和市场公平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交易无法正常结束]在交易结束后,未准时关闭交易窗口,市场主体在交易结束后进行了申报、撤销等情形。
第三章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异常处置
第十一条 [中长期交易异常处置]中长期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后,电力交易机构可视情况需要采取推迟交易、暂停交易、恢复交易、修正交易、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在发现异常的 30 分钟内向市场主体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推迟交易]对于交易无法正常开始的情形,可推迟交易至异常消除后开展。电力交易机构应提前 15 分钟向市场主体发布公告,说明交易预计开始时间。
第十三条 [暂停交易]对于交易开始后的异常情形,电力交易机构发现异常情形会影响后续交易的正常开展的,可暂时停止交易的措施,封存已经提交的申报信息,待进一步评估后做出修正异常、恢复交易、取消交易等决定。
第十四条 [修正异常]因异常情况导致成交电量、交易价格、交易参数等其他交易相关重要数据发生错误时,经请示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同意,电力交易机构可以对已发布的相关数据进行修正,并通知相关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恢复交易]异常原因消除后,电力交易机构可恢复交易并发布市场公告。除电力交易机构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暂停交易前已经接受的申报在交易恢复后仍有效。
第十六条 [取消交易]对于电力交易机构认定的重大异常,经请示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同意,电力交易机构可取消交易、认定本场交易中的全部交易结果无效,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开展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结束后异常]本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同样适用于交易结束后发现的异常情况的处置。
第十八条 [报告机制]电力交易机构采取暂停交易、修正异常、取消交易等措施前,应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同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再进行书面请示。
第十九条 [其他交易品种]本章有关条款同样适用于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的其他交易品种的异常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绿色电力交易、市场化需求响应等。
第四章 现货电能量交易异常处置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异常处置]对于重要边界条件缺失或出现变更等情况,市场运营机构可推迟发布日前边界条件,或对已发布的日前边界条件更新后发布,并视情况推迟现货交易申报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 [市场申报异常处置]由于上述交易异常情况导致市场主体申报信息缺失或申报失败的,电力交易机构认定情况属实后,可视情况推迟申报截止时间并提前 30 分钟发布相关市场公告,或接收相关市场主体盖章版申报单,作为出清和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交易结果异常处置]由于技术支持系统现货出清模块相关原因或边界条件发生重要变更,需重新进行现货出清的,经请示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同意后,市场运营机构可重新出清并发布结果,以最新发布的出清结果为后续执行和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场熔断条件]对于影响电力系统运行和现货市场运行的短期内可恢复的异常情形,电力调度机构可视情况触发现货市场熔断并发布公告,触发现货市场熔断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日前市场环节预计 23:00 以前无法完成出清,或实时市场持续 120 分钟及以上无法完成出清。
(二)发生重大电网故障等情况导致网络拓扑发生重大变化或电网主备调切换。
(三)本办法所明确的其他交易异常原因。
第二十四条 [市场熔断程序]电力调度机构需在 48 小时内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发布相关说明,熔断时长不超过 72 小时。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中止条件]现货市场熔断超过 72 小时仍未恢复运行的,市场运营机构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经研究评估市场影响及后续趋势,并采取应急措施后,视情况做出中止现货市场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中止程序]现货市场中止后,市场运营机构应向市场主体发布公告,说明市场中止的原因、市场中止开始时间和市场中止预期结束时间。
第二十七条 [短期可恢复的处理措施]短期内可恢复的情形一般为市场熔断或市场中止 7 天及以下,采用如下的处理措施:
(一)日前电能量市场熔断或中止时,电力调度机构在当前机组开机组合的基础上,以保障电力有序供应、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为原则,综合考虑运行日统调负荷预测、非市场机组计划、外购电计划等边界条件,编制下达运行日的日前发电调度计划。若运行日的实时电能量市场正常运行,以运行日实际执行的结果以及实时电能量市场价格作为运行日的日前电能量市场出清结果。
(二)实时电能量市场熔断或中止时,相应时段内不开展实时电能量市场出清,电力调度机构在当前机组开机组合的基础上,以保障电力有序供应、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为原则,基于最新的电网运行状态与超短期负荷预测信息,对发电机组的实时发电计划进行调整。在市场熔断或中止期间所对应的结算时段,若日前电能量市场正常运行,以日前电能量市场中相同时段的价格作为实时电能量市场价格。
(三)若日前和实时电能量市场均熔断或中止时,相应时段内不开展日前和实时电能量市场出清,电力调度机构在当前机组开机组合的基础上,以保障电力有序供应、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为原则,综合考虑运行日统调负荷预测、非市场机组计划、外购电计划等边界条件,编制下达运行日的日前发电调度计划,并基于最新的电网运行状态与超短期负荷预测信息,对发电机组的实时发电计划进行调整。在市场中止期间所对应的结算时段,以运行日实际执行的结果以及最近30 天所有现货运行日各结算时段用户侧统一结算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各发电机组分时现货价格和用户侧分时统一结算价格,进行日前和实时结算。
第二十八条 [短期内无法恢复的处理措施]短期内无法恢复的情形一般为市场中止 7 天以上,采用如下的处理措施:
(一)电力调度机构以保障电力有序供应、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为原则,综合考虑运行日统调负荷预测、省间送受电计划等边界条件,编制下达运行日的日前发电调度计划,并基于最新的电网运行状态与超短期负荷预测信息,对发电机组的实时发电计划进行调整。
(二)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参照非现货模式下的交易结算原则,对实际发电、用电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现货熔断恢复程序]在灾害预警或故障解除后、系统安全供应风险可控受控的情况下,电力调度机构可恢复现货市场交易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现货市场中止恢复程序]市场运营机构持续跟踪研判市场风险,并在市场从熔断或中止恢复前完善市场方案、参数或应急措施。具备市场恢复条件后,市场运营机构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提出恢复现货市场运行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发布现货市场恢复公告并恢复市场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因上述交易异常情况造成损失的,市场运营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处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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