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
甘肃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中称,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全面落实差别化电价政
甘肃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中称,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全面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清理取消省内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落实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的阶梯电价政策。对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评估,根据实际需要研究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促进相关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探索逐步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清洁化改造。
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可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和居民峰谷电价政策。
聚焦发力组织实施年度直购电交易。年度直购电交易按照突出支持重点、集中资源资金、聚力支持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交易规模视工业经济发展、电源侧来源、前一年度新增电量实际统筹确定,有序扩大。聚焦发力重点工业行业企业、大数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等行业企业,提升支持降成本力度。
详情如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省生态环境环保大会精神,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力支持十大生态产业发展,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扣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引导市场,汇聚资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鼓励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针对城乡、区域、行业、不同主体实际,在价格手段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坚持因地分类施策。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更严格环保标准的价格政策,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依据治理效果支付运行费用,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一)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支持提高污水处理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四)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按《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相关规定精神,农村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标准和方式,由村民委员会与产生农村污水的单位、农村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协商确定,村委会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五)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三、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据治理效果支付运行费用。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按《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甘肃省农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精神,农村垃圾处理费收取的标准和方式,由村民委员会与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农村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协商确定,村委会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以水价机制为核心,以奖补机制为保障,统筹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种植结构、耕作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用水习惯等因素,因地制宜设计改革方案,协同配套推进改革实施。合理制定水价调整方案,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合理把握调价节奏和幅度,用户承受能力相对较强的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要将农业水价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
(二)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用水需求情况,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要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科学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四)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与自来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推动园林绿化、道路清扫、消防等公共领域使用再生水。具备条件的可协商定价、探索实行累退价格机制。
五、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积极发挥电价的杠杆作用,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一)全面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清理取消省内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落实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的阶梯电价政策。对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评估,根据实际需要研究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促进相关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探索逐步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清洁化改造。
(二)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可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和居民峰谷电价政策。
(三)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四)聚焦发力组织实施年度直购电交易。年度直购电交易按照突出支持重点、集中资源资金、聚力支持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交易规模视工业经济发展、电源侧来源、前一年度新增电量实际统筹确定,有序扩大。聚焦发力重点工业行业企业、大数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等行业企业,提升支持降成本力度。
(五)继续落实农业排灌用电超基数加价政策。以确定的各地各灌区实际农业排灌电量为基数,地下水、地表水超基数农业排灌电价在现行各扬程基数内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07元、0.02元。引导农民调整优化耕作和排灌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六、狠抓政策落地
(一)全力推进落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周密组织,积极探索,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加强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现行资源环境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加强督查、强化问责。对新出台的政策要建立落实台账,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规范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价格合约,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政策并抓好落实。各地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绿色发展。
(二)兜住民生底线。切实处理好推进绿色发展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完善并认真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冲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三)做好舆论引导。坚持舆论宣传与价格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为落实绿色发展价格政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29日
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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