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业务稽核机制!新疆印发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2019-01-17 14:26:10 新疆能监办  点击量: 评论 (0)
新疆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区域内和涉及新疆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大云网获悉,新疆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区域内和涉及新疆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对以下情况实施监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具备条件的应将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取得情况; 配电价格核定及执行情况; 国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等政策执行情况;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交易、交易组织和实施、信息公开和披露、市场主体信用、售电服务、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制定的交易细则及相关规定、电网企业的配售分开情况、交易机构独立运营情况等市场运营情况实施监管。对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电网企业所属(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售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交易业务、非竞争性售电业务隔离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相关工作规范应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在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前向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组织形式的; 由电网企业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职能的; 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能源监管机构应建立电力市场业务稽核机制, 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以发现和避免滥用市场力及市场操纵行为, 提高电力市场运行效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可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稽核,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应为第三方机构履责提供场地、数据接入等必要保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详情如下:

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 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市 场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能源争议纠纷调解规定》、《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 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区域内和涉及新疆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称为能源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四条电力市场监管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市场成员应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的法规,严格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电力市场相关法规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有权向能源监管机构举报,能源监管机构应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电力市场监管对象为电力市场成员,分为市场运营 机构、电网企业和市场主体三类:

(一)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二) 电网企业包括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公 司,兵团及所属各师电力公司、水利、石油等局域电网企业,趸 售县(团场)供电公司等;

(三) 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拥有配电 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第八条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行为事项实施监管:

(一) 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的情况;

(三) 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

(四) 进行交易和电费结算情况;

(五)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

(六)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第九条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电力交易 机构的下列行为事项实施监管:

(一)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实施细则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二) 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情况;

(三) 按交易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 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情况;

(四) 组织签订相关电力运营合同(协议)、交易计划编制 及执行情况;

(五) 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情况;

(六) 按授权开展电力市场运行监视和分析,特定情况下干 预市场,防控市场风险情况;

(七) 配合市场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

(八) 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运营情况;

(九) 在注册中发电业务许可、供电业务许可等行政许可制 度执行情况;

(十)平衡资金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条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电力调度 机构的下列行为事项实施监管:

(一) 履行电力交昜安全校核职责情况;

(二)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

(三) 按要求实施电力调度以及实时平衡调度情况;

(四)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网络拓扑、电网 系统参数和安全校核参数等基础数据的情况;

(五) 电力交易结果执行情况;

(六)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等信息情况;

(七) “两个细则”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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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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