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长期电力交易: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参与电力辅助服务

2018-10-12 10:38:14 北极星储能网  点击量: 评论 (0)
重庆工信委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细则中提出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允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并可提供一定补偿,辅助服务市场启动前

第八十二条 月度合同结算:

(一)结算顺序。

发电侧: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优先发电电量、基数电量。同一交易品种不同交易周期原则上交易周期长的优先于交易周期短的;同一交易品种同一交易周期,按照合同签订时间顺序,原则上双边协商交易优先于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

用户侧(含售电公司,下同):优先购电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

(二)结算方式。

1.发电侧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上网电量小于月度市场化电量、且小于签约用户侧实际用电量时,用户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发电侧实际上网电量所对应的用电量,超出部分用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发电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实际上网电量,同时用户侧分月申报合同范围内实际用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的,由发电侧补偿用户侧目录电价与合同电价之间的差额电费。

2.用户侧实际用电量少于分月申报合同电量、且不大于签约发电侧分月实际上网电量时,用户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实际用电量,违约电量和违约金由用户侧和发电侧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发电侧按合同电价结算用户侧实际用电量所对应的上网电量,剩余上网电量按照标杆电价结算。

3.用户侧实际用电量大于分月申报合同电量、但少于签约发电侧分月实际上网电量时,用户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实际用电量;发电侧按合同电价结算用户侧实际用电量所对应的上网电量,剩余上网电量按照标杆电价结算,发电侧基数电量可在合同周期内滚动调整。

4.用户侧实际用电量大于分月申报合同电量,且大于签约发电侧实际上网电量时,用户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发电侧上网电量所对应的用电量,超出部分用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发电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实际上网电量。

(三)特殊情况下的结算方式。

1.各类交易意向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当月内因清洁能源优先发电、最小开机方式等特殊原因限制,导致发电侧市场化电量不能完成的,可在合同周期内滚动调整。用户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当月实际用电量。

2.发电侧不服从调度命令,机组擅自增发或减发的电量视为偏差电量,纳入偏差考核范畴。

第八十三条 合同周期清算:

(一)实际用电量(上网电量)与市场化合同电量的差值为偏差电量,偏差电量与市场化合同电量的比值为偏差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合同偏差率在±3%范围以内的电量免予考核,按市场化合同约定电价进行清算。

(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以通过合同的分月调整、合同电量转让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考核风险;合同周期清算时偏差率超过±3%的电量纳入偏差考核范围。

(三)发电侧

1.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发电量低于合同电量时,偏差率在-3%以外的欠发电量应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偏差考核费用=-3%以外的欠发电量×|平均市场化合同电价-发电企业上网标杆电价|×25%。

2.因清洁能源超发和最小开机方式运行,或因安全约束、应急处置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电量偏差率超过±3%,偏差电量免予考核。

(四)用户侧

1.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率在3%以外的多用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同时应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偏差考核费用=3%以外的多用电量×|平均市场化合同电价-发电企业上网标杆电价|×25%。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率在-3%以外的少用电量应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偏差考核费用=-3%以外的少用电量×|平均市场化合同电价-发电企业上网标杆电价|×25%。

2.因节能减排或产业政策调整等非自身原因导致电力用户减停产,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电量偏差率超过±3%,偏差电量免予考核。

(五)电网企业

因电网故障等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偏差率超过±3%,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因外力破坏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偏差率超过±3%,偏差电量免予考核。

第八十四条 偏差考核费用按交易周期进行清算。50%的偏差考核费用用于奖励交易周期偏差率在±1%以内(含±1%)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用电规模等比例分配;剩余50%的偏差考核费用用于统筹辅助服务补偿资金和因清洁能源消纳导致市场化电量压减的发电企业,按发电企业市场化电量压减比例分配。

第八十五条 偏差考核由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执行并向市场主体发布,同时报送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次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费用分配。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六条 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信息披露具体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第八十八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平台网站进行披露。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交易平台系统、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交易平台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系统等方式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八十九条 市场主体若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九十一条 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对信息提供和披露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二章 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以下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九十三条 发生争议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一)协商解决;

(二)申请调解;

(三)提请仲裁;

(四)提请司法诉讼。

第九十四条 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存在串谋、欺诈、严重违约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由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将其列入 “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九十五条 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

(一)电力用户就同一交易电量与两家及以上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签订意向性协议;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三)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四)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

(五)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

(六)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八)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对于市场成员的违规行为,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市场干预

第九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市场干预: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六)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九十八条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或终止市场交易;

(二)调整市场限价;

(三)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四)其他维护市场正常交易和竞争的手段。

第九十九条 进行市场干预时,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市场成员发布市场干预的原因、范围和持续时间。市场干预期间,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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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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