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售电公司可视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市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售电公司应代理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进行售电市场交易。
(四)售电公司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五)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七)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八)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九)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和“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十一)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权利与义务外,还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二)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四)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六)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 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7)及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参照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和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对审查合格的变更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确认。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售电公司再次予以承诺,并将售电公司承诺书和审核后的变更申请表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予以确认。
第六章 退出方式
第二十二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售电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被注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确认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和“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四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市内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完成交易转让的,可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七条 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注销申请相关资料:
(一)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8)
(二)授权委托书。
(三)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转让处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注销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及时补充更正。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注销申请资料,电力交易机构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和“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三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退出电力市场未满3年的售电企业,不得再次进入电力市场。
第七章 信用评价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电力交易机构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华北能源监管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五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 天津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服务手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附件2.售电公司公示信息
附件3.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
附件4.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
附件5.从业人员资质表
附件6.授权委托书
附件7.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
附件8.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
附件1: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市场成员名称),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售电/配售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资产总额: ,年售电量不超过 亿千瓦时/不限制,供电电压等级 千伏(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填写),供电范围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填写)。
本企业严格遵循国家和天津市参与电力市场的各项准入条件,严格按要求配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人员、技术条件,自愿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公开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本企业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3.本企业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拥有一名及以上高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和三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的专业管理人员。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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