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布:电网企业可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电力用
第十章计量和结算
第一节计量
第一百二十二条市场主体及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计量数据应当实现自动采集并上传至交易机构。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计量点应当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电力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第一百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
第一百二十五条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照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方式不变。
第二节结算依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
(一)跨省跨区交易由甘肃电力交易机构向发电企业出具结算依据,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的交易由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向甘肃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
(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分别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结算依据;
(三)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双方可以按照达成的合同价格与合同电量结算,也可通过电网企业结算。选择通过电网企业结算方式,则自备电厂发电权转让后,出让交易电量向电网企业购买,购电价格按照政府批复的目录电价扣除合同价格
执行;新能源企业受让交易电量上网电价按照政府批复价格扣除合同价格后执行,由电力交易机构向新能源企业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向拥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出具电费发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不承担电费结算职能的电网企业也不再承担欠费风险,市场主体可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三节等比例滚动调整方式下电量结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用户侧合同电量月结月(季)清。发电侧电量偏差按逐月滚动、年度清算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条月度结算发电侧电量按照优先发电分月计划、年度交易分月电量、月度交易电量、月内短期或临时交易电量的顺序结算各类型合同电量。
当发电侧上网电量大于或小于当月各类合同电量的总和时(包括优先发电电量),产生的偏差电量视为市场电量,在结算时将偏差电量纳入滚动平衡电量单记一栏,每年1-12月暂根据所属发电类别的全部市场合同加权平均价记结或记扣,逐月滚动调整,至年底对累计偏差电量按照各电厂执行的市场电量加权平均电价进行年度清算。
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的少发电量在月度优先发电计划结算电量中核减。调度机构应于每月末前2个工作日将电厂由于自身原因影响的少发电量明细提交交易机构。
第一百三十一条建立年度平衡电量清算机制平衡电量清算按照发电类别(火电、风电、光电)分别进行。
(一)当某类别发电机组年末总体滚动平衡电量合计值为正时:
1.滚动平衡电量到年末累计值依然为负的欠发电厂,按照其执行的年度所有市场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计算出年度清算电费。
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清算电费=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累计滚动平衡电量×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所有市场化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
(n为年度滚动平衡电量累计值依然为负的所有电厂数)
总体欠发市场电量由超发电厂平衡,用总体年度清算电费和总体欠发电量计算出年度平衡电量清算价格对超发电厂进行年度清算。
年度平衡电量清算价格=总体年度清算电费/总体欠发电量
2.滚动平衡电量到年末累计值为正的电厂,按照超发电量比例承担清算平衡电量,用于补足欠发电量。
(k为年度滚动平衡电量累计值依然为正的所有电厂数)
第i个超发电厂年度清算平衡电量=(第i个超发电厂超发电量/总体超发电量×100%)×总体欠发电量
第i个超发电厂年度清算电费=第i个超发电厂年度清算平衡电量×年度平衡电量清算价格
电厂的超发电量在扣除其年度清算平衡电量后剩余的超发电量按该厂批复电价清算。
(二)当某类别发电机组年末总体滚动平衡电量合计值为负时:
1.滚动平衡电量到年末累计值为负的电厂,按照欠发电量比例及其执行的年度所有市场化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计算清算平衡电费,优先由超发电厂平衡,平衡后仍有剩余的欠发电量由该厂自行承担,扣减相应已执行的优先发电电量。
(n为年度滚动平衡电量累计值为负的所有电厂数)
(k为年度滚动平衡电量累计值依然为正的所有电厂数)
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清算平衡电量=(第i个欠发电厂欠发电量/总体欠发电量×100%)×总体超发电量
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清算电费=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清算平衡电量×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所有市场化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
年度平衡电量清算价格=总体年度清算电费/总体超发电量
2.滚动平衡电量到年末累计值为正的超发电厂,其超发电量按照年度平衡电量清算价格承担清算电费。
第i个超发电厂年度清算电费=第i个超发电厂年度累计滚动平衡电量×年度平衡电量清算价格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公众信息包括:电力市场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管理规定;电力交易工作流程、各批次交易通知(公告)、市场主体履约及信用情况以及经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授权发布的其他信息等。
公开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单;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市场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跨区域跨省输电价格、输电线损率;交易电量规模;集中竞价交易限价;各市场主体各批次申报电量及中标电量;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年度跨省(区)电量交易计划、年度安全校核边界条件及校核原则、年度各类型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上限;输配电设备安全约束情况、约束时段、限制依据;
为满足月度交易需要公布的月度发用电平衡预测情况、月度跨省(区)电量交易计划、月度安全校核边界条件及原则、月度各类型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上限等。
私有信息包括:各类型发电机组特性参数;各市场主体各类交易申报价格;各市场主体各类交易中标成交价格;双边合同内容;各市场主体结算信息等。
第一百三十三条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市场交易主体可按时获得其市场信息,并保证私有信息在保密期限内的保密性,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一百三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众信息原则上通过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门户网站、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进行披露;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市场成员可查看其访问权限内的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成员信息报送与披露
交易机构应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市场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管理规定;电力交易工作流程;交易电量规模;各批次交易通知(公告)、市场主体履约情况;市场主体名单;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市场交易计划(跨省跨区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集中竞价交易限价、成交均价;各市场主体各批次申报电量及中标电量;月度偏差电量处理及结算情况以及经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省电力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授权发布的其他信息等。
调度机构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安全校核边界条件及校核原则、年度各类型发电机组省内平均利用小时上限;输变电设备安全约束情况、约束时段、限制依据;月度安全校核边界条件及原则、月度各类型发电机组省内平均利用小时上限;交易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责任认定情况;每月“两个细则”考核执行情况、辅助服务市场执行情况等。
电网企业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省内输配电价、损耗率、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损耗率;目录电价;电量电费结算情况;年度电力供需预测;偏差电量处理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发电企业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机组编号、容量、发电业务许可证、能耗水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供热量及供热信息;各类合同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售电企业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股权结构、交易量限额;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电力用户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受电电压等级、负荷特性、最大负荷、最大需量、年(月)最大用电量、产品能耗水平等;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条发生私有信息泄露事件,事件知情者有义务向甘肃能源监管办和有关部门举报,由甘肃能源监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对信息提供和披露实施监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规则由甘肃能源监管办、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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