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发布:配售电可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福建能监办日前发布了福建能监办发布了的《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在此前的2017年12月27日,福建就发布了规则修改的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五条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确认单签订后,电力交易机构应按要求向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做好交易合同各案。
第六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五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电力市场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安全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各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电力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五十八条月度合同电量转让安全校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其他交易的安全校核应在1至2日内完成,季及以上周期的交易安全校核应在5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完成后交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发布安全校核信息。逾期未对交易初始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为通过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条双边协商交易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削减。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调度顺序进行削减,同类型同容量等级电源按申报时间优先原则。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
第六十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电网紧急情况导致发电企业交易兑现偏差的,允许电力调度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偏差调整。
第六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交易当月电量分解计划和各类月度交易的成交结果,编制发电企业的月度交易计划。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月度交易计划纳入月度发电调度实施计划并保障执行。
第六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电力交易机构及时跟踪和公布月度交易计划执行进度情况。
条件成熟时,对于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其中发电企业部分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运行前安排无交易曲线合同的发电曲线,与合同约定曲线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未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市场交易合同以及优先发电合同和基数电量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七章交易电量调整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已注册准入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可通过交易电量分解计划调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电量互保调剂等方式对偏差电量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交易电量计划调整相关规定月度以上的双边协商交易,当用户预计次月交易电量与计划值相比出现的偏差超过正负3%时,或发电企业预计次月的上网电量不足以满足直接交易电量时,在保持计划总交易电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事前申请对次月交易计划电量进行调整。并于每月15日17∶00之前,将调整申请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结果,对交易双方提出的交易电量调整申请进行处理。
对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交易电量实行月结月清,不进行调整。
第六十五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相关规定对于月度以上周期交易,发电企业之间或用户之间(用户内部)可以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开展合同转让的两个用户应为同一种交易模式的准入用户(价差模式或输配电价模式)。售电公司之间可按代理用户的类别,对同一种交易模式形成的交易电量进行转让。
合同电量转让安排在每年3月至11月进行。市场主体可选择自主协商和挂牌两种方式转让合同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不改变转让电量的原购售双方交易价格。基数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采用电网企业与出让方结算、调减受让方结算上网电量的方式,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采用电网企业与受让方结算、调减出让方交易电量的方式。具体转让工作流程:
(一)合同电量自主协商方式
合同电量转让的出让方与合同电量原交易方、合同电量拟受让方协调一致后,签订合同电量转让单,于每月15日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则相应提前)按交易机构的要求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后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对交易和结算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二)合同电量挂牌转让方式
市场主体将拟出让的合同电量、电价情况于当月15日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则相应提前)按交易机构的要求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汇总出让方转让需求,并在交易平台上组织开展挂牌交易。受让方根据挂牌交易公告的具体要求参加交易。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意向受让方摘牌情况,将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组织出让方、受让方签订交易确认单,并对其双方的交易和结算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十六条电量互保调剂相关规定:
市场主体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签订电量互保调剂协议。每家发电企业允许与另一家发电企业签订电量互保调剂协议;电力用户可与另一家电力用户签订互保调剂协议,互保调剂的两个电力用户应为同一种交易模式(价差模式或输配电价模式)。电量互保调剂协议在正式签订并送达电力交易机构备案之后开始生效。
第六十七条已签订并各案互保调剂协议的市场主体”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电量互保调剂申请,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可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互保双方应在安全校核通过后签订电量转让确认单,并于当月23日前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补充签订的电量转让确认单对交易结算方案进行调整。市场主体电量互保调剂时,不改变其原有交易协议的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八章计量和结算
第六十八条电网
(配售电)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六十九条具各条件的发电企业应装设主、副电能计量装置,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以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第七十条电网
(配售电)企业应根据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并网点)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明晰用户峰、平、谷时段的用电量,并将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和用户用电量(含峰、平、谷电量数据)及电费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协商解决。
第七十一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不具各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周期不变。电网企业应尽可能将用电侧与上网侧抄表周期调整一致。
第七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据。市场主体可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负责开票收费的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其中,独立售电公司保持电网(配售电)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的方式不变;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
售电公司市场交易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强化合同履约,规避市场违约风险。履约保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凭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七十四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根据当月实际用电量与交易计划电量、发电企业根据当月可结上网电量与交易计划电量分别结算。交易机构每月对购、售电两侧市场化交易电量、电费进行平衡清算。
第七十五条市场交易结算的优先级顺序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上先按交易周期排序,再按交易品种排序。交易周期和交易品种均相同的,按交易开展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结算。
按交易周期排序方式:依次结算年度交易、中期(多月)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
交易周期相同的,依次结算跨省外送电交易、跨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基数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含内部优化)、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同交易周期和交易品种下按交易开展时间顺序。
第七十六条批发市场用户的月度结算原则(一)输配电价模式1.当用户实际电量(交易计划电量时,结算电度电价=交易电价+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
2.当用户实际用电量)交易计划电量时,未超过交易计划的电量按本模式下第1种方式结算,超过交易计划的电量其结算电度电价=燃煤标杆电价+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
(二)价差模式
1.当用户实际电量(交易计划电量时,结算电度电价=目录电价(电度电价)+交易价差;
2.当用户实际用电量)交易计划电量时,未超过交易计划的电量按本模式下第1种方式结算,超过交易计划的电量其结算电度电价=目录电价(电度电价)。
(三)正负偏差3%及以内的电量不考核,偏差超过正负3%的电量纳入偏差考核。
第七十七条发电企业的月度结算原则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按照结算的优先级顺序依次结算各交易电量。若可结上网电量小于计划电量时,负偏差超过3%部分计入偏差考核电量。
发电企业通过电网企业与独立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用户结算交易电费,可直接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结算交易电费。
第七十八条独立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用户的月度结算原则
(一)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结算
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之间的结算电量及电价、考核方式,根据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之间的购售电合同确定。
售电公司依据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依据开展月度结算和偏差考核,并按月向交易机构提交经代理用户确认后的用户结算明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当月结算电量电费、各类交易的折算购电价格、偏差考核电量及考核金额等。
(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结算
电网企业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依据对售电公司代理用户进行交易电量电费和偏差考核结算。
用户收到电网企业结算凭据后如有异议,可向电网企业或售电公司提出,确实需要修改的经协商一致后,由售电公司在后续月份的交易电量电价中调整。
(三)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的结算
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结算的交易电费,为其代理的所有用户当月交易电费总和,扣减售电公司当月批发市场交易电费及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偏差考核电费。以上交易电费为正时,由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支付交易电费;以上交易电费为负时,由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开具发票,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支付交易电费。
其中:
1.用户当月交易电费为其当月各项交易结算电量×交易电价+用户当月偏差考核费用;
2.售电公司当月批发市场交易电费计算方式:
(1)当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总电量>售电公司交易计划时:批发市场交易电费=计划交易电量×交易电价+正偏差交易电量
×燃煤机组标杆电价;
(2)当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总电量<售电公司交易计划时:
批发市场交易电费=实际交易电量×交易电价;
3.售电公司交易电量在正负偏差3%及以内的电量不考核;偏差超过正负3%的电量纳入偏差考核。
第七十九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月度结算原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参照电网企业职责做好本配网范围内用户的电费结算,并将所代理用户应承担的省级电网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支付给省级电网企业。
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按规定向发电企业支付购电费。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电费交易资金安全。有关市场主体交易电量电费结算的具体操作细则或业务指南另行制定。
第九章偏差考核
第八十条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大用户正负偏差超3%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偏差电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5%。
第八十二条发电企业负偏差超过3%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偏差电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5%。
市场初期,水电、风电的交易偏差电量暂不考核。因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导致的火电、核电交易偏差电量,在当月结算前,发电企业提交调度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后可免于考核。交易偏差电量通过调整其他月份基数电量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八十三条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八十四条偏差考核资金按月结算,单独记账。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按照信息属性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根据履职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发布的时限,并对信息的提供和披露实施监管。
第八十六条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具体管理和发布。
第八十七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电力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市场成员可按权限查看相关信息。
第八十八条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市场主体可按时获得其私有的数据信息。市场主体的申报价格、双边交易的成交价格、合同内容等信息属于私有信息,掌握私有信息的市场运营机构在保密期内不得泄露其私有信息。
第八十九条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九十条发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电力市场交易前披露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上年度违约情况等;
(二)在合同签订后披露已签合同电量等;
(三)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电力市场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偏差考核等;
(四)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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