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及细则发布,适时组织水电、光伏、风电等参与市场交易
广西经信委日前发布了《2018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年开展年度、月度市场交易,市场交易电量规模达到当年全区
②关键输电通道输电能力;
③机组运行约束情况。
d.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上自行申报电量、价格。可滚动调整申报,以最后一次的申报为准。
e.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按照申报电价由高到低排列,形成电力用户电量-电力用户申报电价L’,所有成交的价差对中电力用户最低申报电价为Pmin’,最高申报电价为Pmax’;发电主体申报按照申报电价由低到高排列,形成发电主体电量-发电申报电价曲线L,所有成交的价差对中发电主体最低申报电价为Pmin,最高申报电价为Pmax。L与L’的交点确定市场出清价格P0,在月度集中竞价交易规模内L与L’无交点时,P0=(Pmin’+ Pmax)/2。
f.交易中心将月度交易撮合结果提交调度中心进行安全校核。
g.交易中心根据安全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向各市场主体发布月度竞价交易结果。
2.安全校核。
交易中心汇总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无约束成交结果,送调度中心进行安全校核。
调度中心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中心。若安全校核未通过,调度中心需出具书面解释,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布。同时,交易中心按时间优先、等比例等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调整。
安全校核结果在交易系统发布,公示1天。
3.成交结果发布。
根据校核后的成交结果,形成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由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正式向各市场主体发布。
(九)辅助服务。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研究构建竞争性调峰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
八、结算
(一)总体原则。
1.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采用解耦的方式进行结算,按交易周期进行清算。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分别以各自当月计划电量为参考进行结算。
2.月度结算时,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先结算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再结算月度竞价电量及其他交易电量;发电企业先结算月度竞价电量,再结算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及其他交易电量。
3.发电企业市场交易电量原则上按月结算,按交易周期清算,实行预结算制度。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市场计划电量的部分,按照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订的年度长协加权平均成交电价进行预结算,直到结清年度长协全部合同电量。月度预结算电量可用于其他交易品种电量结算。月度结算优先切割市场电量。
4.若发电企业市场交易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未完成,差额电量纳入次月滚动调整;若月度竞价交易计划电量未完成,原则上差额电量不纳入次月发电计划。
5.若发电企业已完成其全部市场电量,其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市场计划电量的部分,按已成交最近一次月度统一出清形成的市场价格结算。
6.由于丰枯季节性变化或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等因素导致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申报的年度交易月度分解电量未能通过安全校核或交易未能按计划实施,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该部分申报的电量纳入次月发电计划。
7.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低于计划电量的按照实际电量结算,电力用户当月市场计划电量以外的偏差电量按照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成交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最高申报价结算。偏差电量需进行考核。
8.售电公司月度交易结算及考核规则与单个电力用户一致。电网企业分别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的电力用户结算。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维持现有的结算方式不变。
9.地方电网企业每月按“一县一结”方式进行结算,主电网与地方电网相应县级供电企业月市场交易结算电量以相应的趸售(网间交易)电量为上限。相应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用户市场结算不受趸售(网间交易)电量影响,若月度趸售(网间交易)电量小于用户月度市场交易电量,则用户仍按照成交电量结算,相应供电企业按用户标准进行偏差考核。每月趸售(网间交易)电量不滚动累计。
10.为进一步培育市场意识,促进交易服务规范有序发展,对市场管理及交易组织服务进行收费(虚拟)。收费项目为交易服务费,收费对象为在交易中心参与各种交易的买、卖双方,收费标准以交易电量为计算基数,按照交易中心测算标准对发用双向虚拟收取。交易服务费实际执行时间及收费标准以相关政策正式发布为准。
(二)偏差电量考核及补偿原则。
1.总体原则。
(1)考核资金暂委托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2)市场交易主体按照交易品种分别进行偏差考核,按月考核月度计划完成率。
(3)允许年度长协结算总电量与合同电量偏差-5%。由于交易主体自身原因,造成实际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5%的,低于部分视为违约电量。市场交易主体违约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4)发电企业月度结算时,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当月上网电量及预结算电量不足以结算当月计划电量,则对发电企业进行考核,相应电量于后续月份补发补结。
(5)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超出月度市场化计划电量时,超出计划电量按照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成交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最高申报价结算,超出计划电量5%以外的电量按照月度集中竞价对应发电企业让利单价的1/2考核,支付考核费用。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少于月度市场化计划电量时,少于计划电量5%以外的按照对应发电企业让利单价考核,支付考核费用。
(6)因不可抗力造成电量偏差的,不进行偏差考核。
2.考核标准。
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月度竞价电量等分别考核。由于市场交易主体自身原因导致月市场化计划电量完成率偏差超过±5%的,偏差电量考核责任方。
(1)发电企业考核。
发电企业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考核电价=(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发电企业年度长协电量加权平均成交价);月度竞价交易电量考核电价=(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本月统一出清价)。其他交易按其让利金额进行考核。
(2)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考核。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考核电价=与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开展年度长协的发电企业的加权平均让利价;月度竞价交易电量考核电价=月度竞价成交的发电企业加权平均让利价。其他交易按相应发电企业让利金额进行考核。
原则上售电公司承担月度偏差电量考核电费的10%,相应电力用户承担月度偏差电量考核电费的90%,若代理合同有约定的按代理合同执行。售电公司所代理的各电力用户偏差考核电费由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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