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及细则发布,适时组织水电、光伏、风电等参与市场交易
广西经信委日前发布了《2018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年开展年度、月度市场交易,市场交易电量规模达到当年全区
(3)成交电量、价格。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根据月度双边协商交易需求信息自主协商,确定成交的电量、价格。
(4)交易流程。
a.交易中心会同调度中心通过交易系统等途径发布相关市场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①交易电量规模;
②关键输电通道网络约束情况;
③发电企业双边协商最大利用小时数(电量上限)。
b.交易中心发布交易公告,组织实施。
c.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根据交易系统上公布的信息,自主协商确认后,由发电企业在交易时段内登录交易系统填报意向书,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交易时段内进行确认。双方签章后,交易系统形成交易意向书。
d.交易中心2个工作日内汇总交易意向书,形成双边协商无约束成交结果。
e.除电网安全校核不通过外,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不得取消、更改意向交易结果。
2.安全校核。
交易中心汇总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无约束成交结果,送调度中心进行安全校核。
调度中心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中心。若安全校核未通过,调度中心需出具书面解释,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布。同时,交易中心按时间优先、等比例等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调整。
安全校核结果在交易系统发布,公示1天。
3.合同签订。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在交易系统按合同模板签订市场交易合同。合同签订时,不得擅自更改。
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交易合同。合同签订时,由发电企业填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确认,各方签章。
(八)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按月组织。采用集中竞价、统一边际价格法出清方式开展。
1.集中竞价方式。
(1)市场主体。
符合条件并在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售电公司需与电力用户确认代理关系。
(2)需求申报。
电力用户登录交易系统申报竞价交易需求电量。
(3)竞价申报。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均通过交易系统申报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交易电量可采用三段式申报方式,发电企业各段累计电量不超过可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各段累计电量应不超过其申报的次月市场化需求电量。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各段申报电量应占其申报电量的20%及以上,且单段申报电量下限值为500万千瓦时,总申报电量低于下限值的按一段申报。
(4)成交规则。
采用统一边际价格法出清。将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价格配对,形成交易价差对。其中发电企业申报价格为其上网价格,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价格为发电侧上网价格。为维护月度集中竞价的有序开展,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参与月度集中竞价机组的最高标杆上网电价。
价差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价格-发电企业申报价格。
价差对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可以成交,价差对大的优先成交。
所有成交的价差对中,最后一个成交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统一出清价格。
(5)交易出清。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价格相同时,成交电量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发电侧出清优先顺序:先后依次为申报价格、发电企业综合优先级、申报时间。即申报价格低的发电企业先成交→在申报价格相同时,发电企业综合优先级高者先成交→申报价格及发电企业综合优先级均相同时,先申报者先成交→前三个条件完全一致时,按申报电量比例成交。电网安全约束、保供热等电量未获得市场交易电量的,按照已成交最近一次月度统一出清形成的市场价格结算。
发电侧因安全校核调减的电量按竞价申报排序递补成交,发电企业若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请,一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视为同意。若调减电量未递补完成,则由当月按统一出清价格结算的偏差电量成交。若仍未递补完成,则按申报价格低的先调减的原则,调减用户侧成交规模。统一出清价格保持不变。
考虑内陆火电、沿海火电、核电、兴义#2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不一致,鉴于当前供需形势,在月度竞价按统一出清价格的交易方式下,若出现月度统一出清价格高于部分成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时,该部分发电企业按其标杆上网电价结算,差额电费按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成交电量比例返还给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6)交易流程。
a.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年度交易合同电量外,有市场化电量增量需求时按月在交易系统申报。
b.交易中心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次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交易中心在广西交易系统发布次月集中竞价公告,披露交易规模等相关信息。
c.不迟于交易日3个工作日前,交易中心会同调度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次月集中竞价交易相关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①交易规模、开市时间、市场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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