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印发:3%以内免偏差电费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了《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在通知中,明确指出
1.日前电量交易电量、偏差电量结算
根据日前电量交易统计结算月份每日的实际结算电量和成交价格,按日计算日前电量交易电量电费和偏差电费。
用户次日实际用电量扣减日前电量交易申报基准值后,若大于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日前电量交易结算电量即为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其余用电量计入月度交易用电量。
未完成的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超过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3%的部分,按0.03元/千瓦时的价格支付偏差电费,3%以内的部分免除偏差电费。
2.日以上交易周期的交易电量、偏差电量结算
日以上交易周期的交易电量是指基于日以上的交易周期,用户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挂牌等交易方式开展电力电量交易、合约转让交易形成的按月核算的市场化成交电量。用户月度用电量扣减日前交易累计结算电量后用于结算日以上交易周期的交易电量。用户实际完成的日以上交易周期的交易电量按照其交易成交电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
当用户有超用电量时,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撮合交易中电厂侧的最高成交价结算。
当用户有未完成的成交电量时,少用电量超过成交电量3%的部分按0.03元/千瓦时的价格支付偏差电费,3%以内的部分免除偏差电费。
由于电网发生非停或非计划检修导致用户未完成的交易电量免除考核。
第九十一条 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的结算办法:
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的结算办法与直接参与交易用户一致。
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结算电量确定方法与直接参与交易用户一致,日前交易实际结算电量的结算价格为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日交易成交电量对应成交价格;日以上交易周期的电力交易,实际结算电量的结算价格为售电公司最终分配给代理用户月度成交电量的成交价格。
日前及日以上交易周期的偏差电量及其结算价格确定方法与直接参与交易用户一致,用户自身承担少用电量偏差电费的90%,售电公司承担10%。
第九十二条 市场化电厂的结算办法:
(一)以电厂为单位进行结算,市场交易的结算电费包括电能电费和偏差电量电费。
(二)日前交易电量结算和偏差电量结算
根据日前电量交易统计结算月份每日的实际结算电量和成交价格,按日计算日前电量交易电量电费和偏差电费。
当电厂次日实际上网电量大于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时,超出的电量计入月度交易发电量,无偏差电量结算费用。
电厂次日实际上网电量若小于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未完成的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超过日前电量交易成交电量3%的部分按0.03元/千瓦时的价格支付偏差电费,3%以内的部分免除偏差电费。
由于系统需要少发电量(下调服务电量)不支付偏差电费,根据结算平衡机制资金盈余情况,下调服务电量按月度统一补偿。
(三)日以上交易周期交易电量结算和偏差电量结算
日以上交易周期的交易电量是指基于日以上交易周期的交易成交电量,包括优先发电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合约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挂牌等方式形成的省内电力市场成交电量以及合约转让电量。
电厂月度上网电量扣减日前交易累计结算电量后用于结算日以上交易周期的交易电量。
电厂实际完成的市场化交易电量,按其交易成交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实际完成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按照政府定价进行结算。
当电厂市场化交易电量未完成时,少发电量超过月度交易成交电量3%的部分,进行偏差责任认定,因系统需要导致的少发电量(即下调服务电量),根据结算平衡机制资金盈余情况,按月度统一补偿,不超过0.03元/千瓦时;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0.03元/千瓦时的价格支付偏差电费,3%以内的部分免除偏差电费。电厂有超发电量时,按上调服务价格机制进行结算。
第九十三条 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电网企业按照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向各市场主体结算支付电费,并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直接参与交易的用户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交易成交后须分阶段缴纳交易电量用电电费,交易用电电费=成交电量×(成交价格+该户号最高用电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线损电价+基金)。在用电月15日前缴纳交易成交电量电费的50%,待电力交易中心出具交易月实际结算单后,缴纳剩余电费。
第九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将市场化交易结算结果的执行情况反馈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和用户的结算需在次月30日前完成。市场主体不按时缴纳电费、保证金、交易费等费用的,将暂停交易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根据集中竞价交易的价差收益、市场主体未完成交易电量的考核电费、以及交易中可明确的其他收益建立结算平衡机制。
第九十六条 根据结算平衡机制的建立,月度计提平衡资金。平衡资金用于补偿上、下调服务电量火电长期备用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明确的用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九十七条 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主体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主体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九十八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信息的发布和管理,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需求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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