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印发:浙江省级电力市场设计建设工作已正式启动

2018-01-08 10:56:13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浙江省发改委日前印发了《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方案中称浙江省级电力市场设计建设工作已正式启动。方案中包含《浙江电力市场

(四)按照股东的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未经股东同意,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五)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并按要求接受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国家和股东单位的有关规定,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设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三十条本公司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省级电网调度机构相应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下列顺序,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三)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六)劳动人事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单位劳动人事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国家政策、股东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接受股东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的调控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执行劳动保护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三十八条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与以下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三)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资产重组、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五)公司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所属单位和部门重要干部的任免;
 
(七)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方案的制定;
 
(八)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党组织根据党章及相关规定,加强纪律检查,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依法依规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五)宣告破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四十三条公司因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二)条以外的情形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报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九)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同意,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东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经股东同意,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省国资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国家电网公司华东分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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