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布!售电企业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在这份长达55页的文件中,对市场成员、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挂牌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流程
第四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市场交易前,应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的要求,发布交易信息公告。交易的申报和出清必须在全过程的数字加密方式下进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泄露市场成员私有信息。除电网安全校核外,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临时修改出清规则或设立修正系数干预交易。
(一)交易公告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执行周期内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2.合同执行周期内江苏电力市场总体供需情况;
3.合同执行周期内,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4.合同执行周期内各准入机组的可发电量上限;
5.交易准入成员条件、交易总规模、 交易申报时间、截止时间、结果发布时间等。
交易公告发布后,电力交易机构原则上按照准入成员条件,按照机组组合、用电单元组合配置交易单元,用于市场成员申报。
(二)交易申报时间应在工作日内进行,时间不低于1个小时。无约束出清应在申报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交易结果的发布应按照本规则的第十章信息披露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第五十一条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鼓励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江苏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电量认购,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
第二节 年度电量交易组织
第五十二条 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 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确保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抽水蓄能机组等调峰调频电量优先发电;在保证安全、兼顾调峰需要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核电优先发电,并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式合理、纳入在线监测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优先发电。
(二) 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三) 按照国家确定的抽水蓄能租赁费用分摊比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挂牌交易。
(四) 根据江苏实际情况,每年12月初由售电企业和第一类电力用户上报次年度的用电量规模预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年度市场交易。
(五) 确定化石能源(含燃煤、天然气)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本省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量、抽水蓄能招标发电量及年度市场交易发电量后,作为化石能源发电企业的年度基数电量,并按照机组容量等级确定基数电量。
(六) 按照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要求,逐年缩减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除基数计划外,其他电量均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应结合电量需求、电网运行、减煤减排等情况,综合核定我省每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的最高上限,燃煤发电企业年度实际发电利用小时不应超过我省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的最高上限。
第五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情况,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市场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合同进行汇总,并发布年度交易和分类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第五十四条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五十五条 积极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送电协议。在保障本省电能平衡和保证发电企业签订的各类交易合同完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在本省电能供应紧张时,优先购买省外清洁电能,在本省电能供应平衡和富裕情况下,推进省外清洁电能资源替代本省常规燃煤机组的发电工作。
第五十六条 市场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但转让次月电量合同应于当月底3日之前完成,具体交易组织及申报时间以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第三节 月度电量交易组织
第五十七条 当月20日前,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参与次月市场交易的发电能力上限;售电企业、第一类电力用户应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参与次月市场交易的总用电量、双边协商交易计划、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电量需求。
第五十八条 当月24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月度市场交易的组织工作。相关交易的组织按照交易规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当月25日前,市场主体完成次月合同电量转让。
第六十条 当月26日前,市场主体应按照电网设备计划检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对发用电情况的预测,完成后续月份存量合同的分月计划调整与确认工作。
第六十一条 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次月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次月交易结果。
第四节 合同电量转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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