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布!售电企业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在这份长达55页的文件中,对市场成员、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组织、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进入江苏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第二类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
本条所称的市场化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市场化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发电企业: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电力用户: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 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 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输配电合同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等事项。提供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 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七)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购售电;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
(一) 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 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 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江苏省标准;
(四) 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企业;
(五)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配电价格(含线损及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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