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发文:支持具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配置储能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称,鼓励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场站作为联合体参与电网运行优化,接受电网运行调度,实
财政部、发改委就价格政策和补偿机制提出了4个方面8条意见,我们均已采纳,具体包括:
1、①根据发改委意见,删除“一、(二)基本原则”部分中“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出台金融、财税、价格等配套措施”中“价格”;②同时,将该部分中“逐步建立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灵活性资源的定价机制”修改为“逐步建立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灵活性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③综合发改委、国家电网的意见,将“二、(三)推进储能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稳定性应用示范”部分中“根据电力市场发展逐步优化,形成‘按效果付费、谁受益谁付费’的价格补偿机制”修改为“根据电力市场发展逐步优化,在遵循自愿的交易原则基础上,形成‘按效果付费、谁受益谁付费’的补偿机制”;④根据国家电网意见,将“三、(六)推动市场改革”中“建立储能等灵活性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后增加“鼓励储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盈利”。
主要考虑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储能产业发展,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进程,研究推动储能发展的价格形成机制,并积极鼓励储能技术通过电力市场交易获得合理补偿。修改后表述更加准确。
2、财政部和发改委均建议,删除“三(四)建立补偿机制”部分中“充分吸收国外经验,将先进储能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配电网建设、智能电网等专项基金支持范围。”同时,在“三、(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加“鼓励各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将储能纳入智能电网、能源装备制造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表述。
主要考虑是:今后是否继续实施专项建设基金政策尚未确定,若继续实施可通过智能电网、能源装备制造等既有专项中支持先进储能项目建设。
3、①综合财政部、发改委和国家电网意见,删除“三(四)建立补偿机制”部分中“根据不同应用场景研究出台针对性补偿政策,出台纳入补偿范围的先进储能技术标准并实施动态更新,研究建立分期补偿和补偿退坡机制。”②同时,将该部分中“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研究推动储能价格政策”修改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研究推动储能技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得合理补偿的政策和建立与电力市场化运营服务相配套的储能服务补偿机制。”
主要考虑是:我国储能产业化发展现阶段的重点是加大研发创新、完善标准规范、引导健康发展,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不断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避免扭曲市场,不宜纳入财政专项支持或建立补偿机制。
(四)有关投资管理
国家发改委以及山西省、山东省、湖北省等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就投资管理提出了2条意见,我们均已采纳,具体是:
1、“三、(五)引导社会投资”中“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由企业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向项目属地备案机关备案”。
主要考虑是: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五)有关储能系统接入电网
国家电网就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提出了4个方面6条意见,我们均已采纳,具体是:
1、“二、(三)推进储能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稳定性应用示范”部分中“探索建立储能容量市场”修改为“探索建立储能参与容量市场的规则机制”。
主要考虑是:容量市场是电力市场建设的重要部分,适用于包括储能在内的多类型电源,同时考虑到容量市场角暗里的长期性、复杂性,近中期重点在规则机制研究上。
2、“二、(二)推进储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应用示范”部分中“电网企业应将联合体作为特殊的‘电厂’对待,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应有的义务”后修改为“电网企业应将联合体作为特殊的‘电厂’对待,在政府指导下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联合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应有的义务”。
主要考虑是: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明确各主体责任。
3、①“二、(二)推进储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应用示范”中“研究确定不同特性储能系统接入方式及对通信、控制保护的要求,对于满足要求的储能系统,电网应准予接入并纳入其监控和运行调度”修改为“研究确定不同特性储能系统接入方式、并网适应性、运行控制、涉网保护、信息交换及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对于满足要求的储能系统,电网应准予接入并将其纳入电网调度管理”。②“二、(三)推进储能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稳定性应用示范”部分中“研究储能接入电网的容量、电压等级等技术要求。鼓励电网等企业根据需求集中或分布式接入储能系统”完善为“研究储能接入电网的容量范围、电压等级、并网适应性、运行控制、涉网保护、信息交互及安全防护等技术要求。鼓励电网等企业根据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结合需求集中或分布式接入储能系统”。③“二、(四)推进储能提升用能智能化水平应用示范”部分中“研究制定用户侧接入储能的准入标准,引导和规范用户侧分布式电储能系统建设。”完善为“究制定用户侧接入储能的准入政策和技术标准,引导和规范用户侧分布式电储能系统建设运行。”④“二、(五)推进储能多元化应用支撑能源互联网应用示范”中“促进储能基础设施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前增加“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六)有关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能源监管机构作用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江苏监管办公室及北京市发改委等就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能源监管机构作用提出了2条意见,我们均已采纳,具体是:
1、“三、(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牵头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落实方案”修改为“各地能源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考虑是:个别地方储能产业不一定是能源部门主管。
2、在“三、(一)加强组织领导”部分中增加相关表述,“鼓励各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和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对符合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储能企业优先给予支持,将储能纳入智能电网、能源装备制造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技术与政策机制综合性区域试点示范。……。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职责积极参与相关机制研究,加强安全和市场监管,督促相关政策和重大示范工程的落实。”
(七)主要未采纳意见说明
除文字等非原则意见外,未采纳的意见主要为以下两类:一是不适宜由指导意见明确的。如:有单位提出“对储能项目发放许可证”的建议,属于增设行政许可行为,不符合简政放权的原则;有单位提出在指导意见中“明确不同储能应用场景的技术指标要求和经营收入来源”的建议,属于应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具体提出和实施的内容,如出现在指导意见中,不符合市场化的原则。二是增列具体技术的建议。部分单位和企业提出在部分内容中将蓄冷、蓄热、电-氢能量转化、镍氢电池等具体的储能及相关技术明确罗列。我们在编制说明“四、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已经做了阐释,不在指导意见中将各类具体技术一一罗列,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相应的政策机制适用于各类先进储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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