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源监管办印发两个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本网获悉,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日前发布了《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各有关单位要在开展电力用户直接
5.2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5.3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结算和支付
6.1在结算周期内,甲方的电度电价(费)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电力交易中心、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交易结果形成, 功率因数、峰谷比调整、容量电费(如有)仍由电网公司按照现行国家及省的政策执行。
6.2甲方按与售电公司、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交付用电电费,原有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
6.3甲方收益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中扣减。
第七章合同变更
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7.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补偿
8.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
9.1.1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9.1.2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0.1.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0.1.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0.1.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
10.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 ) 种方式处理:
(1)双方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3.2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章其他
14.1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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