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源监管办印发两个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2017-10-09 16:52:37 江苏能源监管办   点击量: 评论 (0)
本网获悉,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日前发布了《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各有关单位要在开展电力用户直接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根据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3.1.2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
 
3.2.2事先向乙方或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准确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月度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1)。
 
3.2.3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公司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3.2.4按电力相关规定和与电网经营企业签署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3.2.5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2.6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2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
 
3.4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3.4.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4.3 协助甲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
 
3.4.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向甲方和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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