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印发《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

2017-09-20 17:04:38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2017年9月15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中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与《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相同,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

第六章 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龙江),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和省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东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物价监管局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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