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印发《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9月15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中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与《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相同,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八条 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按照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提供售电公司注册服务。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省外注册的售电公司来我省开展业务,无须重复注册,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第九条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接受注册后,对于售电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否则视同接受注册。接受注册后,省电力交易中心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hljdpc.gov.cn)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https://pmos.hl.sgcc.com.cn)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履行承诺、公示及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注册过程中,如对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服务的规范性提出异议,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成熟时,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合同范本由国家能源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每年公布一次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七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省电力公司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售电公司提供服务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但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如确需退出,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二十四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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