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

2017-09-20 10:51:29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9月19日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详情如下: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 1 概述1 1 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

3.3.4.2 比较购电报价(价差)和售电报价(价差),进行一下计算:
 
3.3.4.2.1 如果购电报价(价差)不小于(≥)售电报价(价差),则按以下方法确定匹配对的电量和价格(价差):匹配电量 Q 匹配等于购方申报电量与售方申报电量的较小值,即 Q 匹配 = min{ Q 购方申报,Q 售方申报};匹配价格(价差)P 匹配由购电报价(价差)P 购方申报、售电报价(价差)P 售方申报、竞价差值系数 K 竞价差值确定,即 P 匹配 = P 售方申报 + (P
 
购方申报- P 售方申报)× K 竞价差值。购方或售方未匹配的剩余电量进入相对队列的最前方,并回到上一步继续取数据。
 
3.3.4.2.2 如果购电报价(价差)小于(<)售电报价(价差),则结束匹配计算。
 
说明:竞价差值系数 K 竞价差值随市场交易供需情况调整,由电力交易中心在市场交易公告中发布。
 
3.3.5 根据各市场主体的匹配电量形成无约束成交易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3.3.6 经过安全校核后,确定各市场主体的成交电量及其实际成交价格(价差)。各市场主体的成交电量等于通过安全校核的匹配电量 Q 匹配之和,匹配电量 Q 匹配的成交价格(价差)等于匹配价格(价差)P 匹配,即不同匹配电量的价格(价差)不同。各市场主体的实际成交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3.3.6.1 对于本省发电企业,成交电量的实际成交价(市场交易价格)为对应的匹配价差 P 匹配与政府批复上网电价之和,公式为:
 
P 竞价 = P 匹配 + P 批复
 
3.3.6.2 对于电力用户,成交电量的实际成交价(用户购电价格)为对应的匹配价差 P 匹配与对应的目录电度电价之和,公式为:
 
P 竞价 = P 匹配 + P 目录电价
 
3.4 定价方式挂牌交易出清算法
 
3.4.1 对于定价方式挂牌交易,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用电需求电量(或发电可供电量、辅助服务)、价格(价差)等信息,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市场主体通过竞争获得电量(或其他辅助服务),交易价格(价差)固定为发布的价格(价差)。因此,市场主体参与定价方式挂牌交易时不需要申报电价(价差),仅需要申报电量。
 
3.4.2 定价方式挂牌交易的出清计算原则上采用“时间优先、环保优先”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挂牌电量的出清方法。对于定价方式挂牌交易,挂牌电量、挂牌电价、出清方式由提出挂牌交易安排的政府部门或提出挂牌交易申请的市场主体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在市场交易公告中发布相关内容。
 
3.4.3 “时间优先、环保优先”方法的计算过程如下:
 
3.4.3.1 对于发电企业参与的交易,首先按照最终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对申报电量进行排序;如果申报时间相同,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原则排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暂将多个申报电量合并;由此形成申报电量队列。在成交结果出来后,对于合并计算的申报电量,根据申报电量比例将成交电量分配给发电企业。
 
3.4.3.2 对于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的交易,首先按照最终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对申报电量进行排序,当申报时间相同时暂将多个申报电量合并,由此形成申报电量队列。在成交结果出来后,对于合并计算的申报电量,根据申报电量比例将成交电量分配给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
 
3.4.3.3 依次按顺序从申报电量队列中取电量数据,并相应增加预成交电量队列数据。当预成交电量之和等于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挂牌交易需求电量(或发电可供电量、辅助服务),或者申报电量队列中的数据全部取完,则结束出清计算。电力交易平台关闭摘牌申报。
 
3.4.3.4 根据各市场主体的预成交电量形成无约束成交易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3.4.3.5 经过安全校核后,确定各市场主体的成交电量及其实际成交价格,其中,实际成交价格根据挂牌价差、电厂的政府批复上网电价(基数电量电价)、用户的目录电度电价的进行折算。
 
3.5 竞价方式挂牌交易出清算法
 
对于竞价方式挂牌交易,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用电需求电量(或发电可供电量、辅助服务)、价格(价差)上限或下限等信息,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市场主体申报电量和电价(价差),通过竞争获得电量(或其他辅助服务)。竞价方式挂牌交易可以选择按统一价格(价差)出清或按申报价格(价差)出清,挂牌电量、挂牌限价、出清方式由提出挂牌交易安排的政府部门或提出挂牌交易申请的市场主体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在市场交易公告中发布相关内容。
 
3.5.1 统一价格(价差)出清
 
3.5.1.1 出清计算以“价格(价差)优先、时间优先、环保优先”为原则。
 
3.5.1.2 对于发电企业参与的交易,按照申报价格(价差)由低到高的顺序对申报电量排序,价格(价差)相同时按照最终申报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价差)、时间均相同时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原则排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暂将多个申报电量合并,由此形成价格(价差)单调递增的售方申报电量队列。在成交结果出来后,对于不同发电企业的合并申报电量,根据申报电量比例将成交电量分配给不同发电企业
 
3.5.1.3 对于按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参与的交易,按照申报价格(价差)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申报电量进行排序,价格(价差)相同时按照最终申报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价差)、时间均相同时暂将多个申报电量合并,由此形成价格(价差)单调递减的购方申报电量队列。在成交结果出来后,对于价格(价差)、时间均相同的合并申报电量,根据申报电量比例将成交电量分配给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
 
3.5.1.4 依次按顺序从申报电量队列中取电量数据,并相应增加预成交电量队列数据。当预成交电量合计等于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挂牌交易需求电量(或发电可供电量、辅助服务),或者申报电量队列中的数据全部取完,则结束出清计算。
 
3.5.1.5 根据各市场主体的预成交电量形成无约束成交易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3.5.1.6 经过安全校核后,确定各市场主体的成交电量及市场出清价格(价差),市场出清价格(价差)等于最后一个进入成交电量队列的报价(价差),所有成交电量均按照统一出清价格(价差)结算。
 
3.5.1.7 计算各市场的实际成交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根据统一出清价差、电厂的政府批复上网电价(基数电量电价)、用户的目录电度电价的进行折算。
 
3.5.2 申报价格(价差)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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