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9月19日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详情如下: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 1 概述1 1 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
3.1.3 批发市场直接交易用户的市场购电价格包含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与附加三部分,其中,市场购电价格指用户的到户电度电价,市场交易价格指发电企业的售出价格(上网价格)。现阶段,对于省内直接交易,暂按顺价模式执行,采用市场交易价差传导方式,即用户的市场购电价格与目录电度电价的差值(市场交易价差),等于对应发电企业的市场交易价格与其政府批复上网电价的差值(市场交易价差)。
3.1.4 零售市场用户的市场购电价格指用户的到户电度电价,由用户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零售市场用户与售电公司达成交易后,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市场交易价差,即用户的市场购电价格与其目录电度电价的差值。
3.1.5 现阶段,对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基本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素调整电费等继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用户的市场购电价格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谷电价政策计算。后期,如果按照峰、平、谷分时段组织交易或交易约定了电力曲线,则不再执行峰谷电价,发电侧和用电侧的电量均按分时段交易电价结算。
3.1.6 在电力批发市场中,发电企业与用户或售电公司的市场交易价格(价差)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双边协商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价差)由发电企业与用户或售电公司自主协商确定,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价差)由电力交易平台出清计算确定,出清算法原则上采用统一出清法(边际价格法,详见 3.2 节),在需要明确购售电对象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高低匹配法(撮合出清法,详见 3.3 节)。定价方式挂牌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价差)按照挂牌价格(价差)确定,出清算法详见 3.4 节。竞价方式挂牌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价差)由电力交易平台出清计算确定,出清算法详见 3.5 节。
3.1.7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或基数计划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价差)和结算。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3.1.8 外省发电企业参与湖南电力市场竞争时,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输电损耗和跨省交易辅助服务补偿构成。其中,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另行收取;未明确的,以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为基础,通过预测测算得出输电损耗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及网损费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计算。
3.1.9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但在市场运营初期和丰水季节可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价差)范围。集中竞价、挂牌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申报价格(价差)或者结算价格(价差)设置上、下限。价格(价差)限制范围在市场交易公告中发布。
3.2 集中竞价统一出清算法
3.2.1 出清计算以“价格(价差)优先、时间优先、环保优先”为原则。
3.2.2 按照购电申报价格(价差)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申报电量进行排序,价格(价差)相同时按照最终申报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价差)、时间均相同时暂将多个申报电量合并,由此形成价格(价差)单调递减的购方申报电量队列。在成交结果出来后,对于价格(价差)、时间均相同的合并申报电量,根据申报电量比例将成交电量分配给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
3.2.3 按照售电申报价格(价差)由低到高的顺序对发电企业的申报电量排序,价格(价差)相同时按照最终申报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价差)、时间均相同时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原则排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暂将多个申报电量合并,由此形成价格(价差)单调递增的售方申报电量队列。在成交结果出来后,对于不同发电企业的合并申报电量,根据申报电量比例将成交电量分配给不同发电企业。
3.2.4 依次按顺序对购方申报队列和售方申报队列中的电量进行匹配,匹配方法如下:
3.2.4.1 从购方申报队列、售方申报队列中分别取排在最前面的申报数据。如果能够从购方申报队列和售方申报队列中取到数据,则进行下一步计算;如果购方申报队列或售方申报队列中的数据已经全部取完,则结束匹配计算。
3.2.4.2 比较购电报价(价差)和售电报价(价差),进行以下计算:
(1)如果购电报价(价差)不小于(≥)售电报价(价差),则按以下方法确定匹配对的电量和价格(价差):匹配电量 Q 匹配等于购方申报电量与售方申报电量的较小值,即 Q 匹配 = min{ Q 购方申报,Q 售方申报};匹配价格(价差)P 匹配由购电报价(价差)P 购方申报、售电报价(价差)P 售方申报、竞价差值系数 K 竞价差值确定,即 P 匹配 = P 售方申报 + (P 购方申报
- P 售方申报)× K 竞价差值。购方或售方未匹配的剩余电量进入相对队列的最前方,并回到上一步继续取数据。
(2)如果购电报价(价差)小于(<)售电报价(价差),则结束匹配计算。
说明:竞价差值系数 K 竞价差值原则上取 0.5,也可随市场交易供需情况调整,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市场交易公告中发布。
3.2.5 根据各市场主体的匹配电量形成无约束成交易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3.2.6 经过安全校核后,根据最后一个匹配对形成的匹配价格(价差)确定市场统一出清价格(价差)P 统一出清,即 P 统一出清 = P 匹配(最后),所有成交电量均按这个价格(价差)出清,各市场主体的成交电量等于通过安全校核的匹配电量。
3.2.7 根据统一出清价格(价差)计算各市场主体的实际成交价格,最后发布统一出清价格(价差)和各市场主体的成交电量、电价。各市场主体的实际成交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3.2.7.1 对于本省发电企业,实际成交价(市场交易价格)为市场统一出清价差与政府批复上网电价之和,公式为:
P 竞价 = P 统一出清 + P 批复
3.2.7.2 对于电力用户,实际成交价(用户购电价格)为市场统一出清价价差与对应的目录电度电价之和,公式为:
P 竞价 = P 统一出清 + P 目录电价
3.3 集中竞价高低匹配算法
3.3.1 出清计算以“价格(价差)优先、时间优先、环保优先”为原则。
3.3.2 按照购电申报价格(价差)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申报电量进行排序,价格(价差)相同时按照最终申报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价差)、时间均相同时暂将多个申报电量合并,由此形成价格(价差)单调递减的购方申报电量队列。在成交结果出来后,对于价格(价差)、时间均相同的合并申报电量,根据申报电量比例将成交电量分配给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
3.3.3 按照售电申报价格(价差)由低到高的顺序对发电企业的申报电量进行排序,价格(价差)相同时按照最终申报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价差)、时间均相同时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原则排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暂将多个申报电量合并,由此形成价格(价差)单调递增的售方申报电量队列。在成交结果出来后,对于不同发电企业的合并申报电量,根据申报电量比例将成交电量分配给不同发电企业。
3.3.4 依次按顺序对购方申报队列和售方申报队列中的电量进行匹配,匹配方法如下:
3.3.4.1 从购方申报队列、售方申报队列中分别取排在最前面的申报数据。如果能够从购方申报队列和售方申报队列中取到数据,则进行下一步计算;如果购方申报队列或售方申报队列中的数据已经全部取完,则结束匹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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