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9月19日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详情如下: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 1 概述1 1 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
8.5.5.8 结算异常管理
在直接交易用户市场化电量电费结算中,发现用户合约均价、偏差电量、偏差电费等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异常工单,并做好记录。
(1)用户合同均价差大于 0 的;
(2)用户偏差电量大于当期合同电量百分之二十及以上的。
8.5.5.9 电量电费退补管理
对因计量故障等其他原因引起的直接交易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电费差错,应通过电量电费退补进行更正。退补由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发起,并及时通知电力交易机构。
8.6 零售用户结算
8.6.1 零售用户结算管理执行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约定。
8.6.2 零售用户的市场交易价差需要调整时,需在生效月份的上一月末 5 个工作日前由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价差调整表。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后,于生效月份的上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电网企业传递。市场交易价差生效时间应与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8.6.3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完成零售用户的抄表、算费、收费工作。
8.6.4 每月 5 日前,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将零售用户的电量电费结算明细和汇总数据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8.6.5 零售抄表数据、电费核算结果数据、电量电费退补数据等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限要求告知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对电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在异议解决期间,应先按照计算结果交纳电费,待异议解决后进行退补处理。
8.6.6 电量电费退补:
8.6.6.1 因抄表、计量、计算等原因造成的电量电费差错,应按照差错实际发生时间及所执行的电价重新计算电量电费,采用差额方式进行退补。
8.6.6.2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每月按售电公司对退补电费情况进行统计,并传递至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财务部门。退补电费情况统计应包括退补电量、退补电费、发生时间及所属售电公司等信息。
8.6.7 违约使用电费及电费违约金:
8.6.7.1 因违约用电及窃电引发的违约使用电费计算执行《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
8.6.7.2 因电费滞纳引发的电费违约金,起算日期及计算标准应在合同中约定,电费违约金计算基数为零售用户欠费总额。
8.6.7.3《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违约使用电费和电费违约金的归属方。
8.7 售电公司结算
8.7.1 概述
8.7.1.1 售电公司电量电费结算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网企业营销部门配合。
8.7.1.2 售电公司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按月清算。
8.7.1.3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的零售用户电量电费结算数据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售电公司电量电费结算,发布结算单。
8.7.2 结算算法
8.7.2.1 售电公司作为批发市场的买方,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向发电企业购电。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中购电量的结算方法与直接交易用户相同,以与售电公司绑定购售电关系的所有零售用户的市场化交易电量(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类别用电量)之和作为售电公司的用电量 Qn 用电量,按照 8.5.5.4 节、8.5.5.5 节方法计算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的的合同价差电费 Rn 合同价差和偏差价差电费 Rn 偏差价差 1、Rn 偏差价差 2。批发市场价差电费为正数表示售电公司的支出项,负数表示售电公司的收入项。
8.7.2.2 售电公司作为零售市场的卖方,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向零售用户售电。在零售用户电量电费结算完成后,根据电网企业营销部门提供的数据,汇总计算每个售电公司的零售价差电费 Cn 零售价差,售电公司的零售价差电费 Cn 零售价差等于与其绑定购售电关系的所有零售用户的价差电费之和。零售价差电费为正数表示售电公司的收入项,负数表示售电公司的支出项。
8.7.2.3 顺价交易模式下,售电公司的收入为零售市场价差电费
Cn 零售价差与批发市场价差电费 Rn 合同价差、Rn 偏差价差 1、Rn 偏差价差 2 之差,即:
En 收入= Cn 零售价差 - (Rn 合同价差 + Rn 偏差价差 1 + Rn 偏差价差 2)
En 收入为正数,售电公司盈利;En 收入为负数,售电公司亏损。
8.7.2.4 售电公司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单,与电网企业财务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8.8 批发市场电费清算
8.8.1 概述
根据湖南中长期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每月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的交易结算计算完成后,电力交易机构开展批发市场电费清算,统计电费清算盈余情况,提出清算结果分配方案,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电费清算的内容包括: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结算收益,退市用户用电考核(超出目录电价结算的价差)收益,发电企业上调服务价差收益和下调服务电费,以及合同执行偏差电费。其中,合同执行偏差电费指的是因市场主体±3%以内(允许偏差范围)偏差电量不考核产生的电费差。
8.8.2 下调分摊电量电费计算
说明:根据湖南中长期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厂因优先发电造成其它发电企业不能完成市场合同电量与基数电量之和时,应承担下调补偿和未能执行的市场合同电量价差电费(合同交易价格与相应发电企业政府批复价格之差)的一半。
8.8.2.1 计算发电侧净下调电量。
Q净下调 = Q i 结算下调 + Q j 结算下调 − Q i 结算上调
i=1 j=1 i=1
式中,Qi 结算下调为 8.5.2.7 节火电企业 i 的结算下调电量,
Qj 结算下调为8.5.3.4 节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j 的结算下调电量,
Qi 结算上调为 8.5.2.5 节火电企业 i 的结算上调电量。
8.8.2.2 计算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超计划电量。
Q超计划 = Q j 结算优先 − Q j 计划优先
j=1 j=1
式中,Qj 结算优先为 8.5.3.3 节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j 的优先发电结算电量,
Qj 计划优先为月度交易计划中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j 优先发电上网电量。
8.8.2.3 计算总下调分摊电量 Q 总下调分摊。
如果 Q 净下调≥0 且 Q 超计划≥0,则
Q总下调分摊 = min Q净下调,Q超计划 。
否则,Q 总下调分摊 = 0。
8.8.2.4 计算总下调分摊电费 R 总下调分摊,负数表示发电企业支出,正数表示发电企业收入。
R 总下调分摊 = Q 总下调分摊×(P 市场下调价差-P 市场下调)×0.5
式中,P 市场下调价差为 8.5.4 节市场下调电量合同均价差,
P 市场下调为 8.5.4 节市场下调电量补偿均价。
8.8.2.5 计算分摊系数 K:
K = Q总下调分摊 ÷Qj 结算 j=1
式中,Qj 结算为当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j 的上网电量。
8.8.2.6 计算每个电厂的下调分摊电量 Qj 下调分摊。
(1)如果(Qj 合同÷Qj 结算) ≥ K,则 Qj 下调分摊 = 0;
(2)如果(Qj 合同÷Qj 结算) < K,则 Qj 下调分摊 = Qj 结算-Qj 合同。
式中,Qj 结算为当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j 的上网电量,
Qj 合同为当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j 市场合同电量(扣除转让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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