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市场开闸!福建省售电市场诸管理办法出台(附五个相关文件)
福建省经信委日前连续发布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
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市场主体,须按省经信委授权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的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报书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第三方征信机构独立开展信用评价,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第三方征信机构在接到企业申报书后,应立即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提出评价意见,编制信用评价报告。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正式生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提供补充材料,向评价机构申请复议,评价机构依规开展复议工作。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经信委组织核实处理。
第十条 按照“四等八级制”评级,具体分为:AAA、AA、A、BBB、BB、B、C、D,确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和经营风险程度。
第四章信用体系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市场主体每年12月底前应将评价要素变动情况报至第三方征信机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实评价结果,对发生直接责任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等失信行为及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的,应要求企业整改,并报告省经信委。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应按规定再次开展评价工作。市场主体在有效期内可申请晋级评价。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对售电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按规定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等失信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另行制定。
第五章信用评价的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第三方征信机构应保守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规征集和披露相关信息,不得纵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评价意见和评价报告应真实准确,具有权威性。
第十六条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等级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和取消申报资格或信用等级等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