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办法印发
8月9日,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印发了《贵州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办法(暂行)》,同时组织9家发电企业开展了贵州电力市场首次年度双边协商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成交电量21 4亿千瓦时。作为全国首个包含所有合同种
第四章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
第十六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的交易标的分为两类:(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年度双边协商省内直接交5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电量;(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年度双边协商周边跨省区交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电量。
第十七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约束:
(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每年只能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中选择一种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电量不得超过出让方直接交易合同或周边跨省区交易合同中签订允许转让电量之和;
(三)直接交易合同或周边跨省区交易中明确规定不能转让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不得进行转让;未明确的,经火电企业同意,方可进行转让;
(四)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还需满足其他相关规定。第十八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与火电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按照受让方对应电压等级收取。
第五章结算机制
第十九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支付方式不变,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费用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代收代付。
(一)火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转让交易费用按照合同转让电量计算: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费用=合同转让电量*合同转让交易价格;
(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的转让交易费用按照合同转让电量计算: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费用=合同转让电量*合同转让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同时存在两份转让合同的,按转让合同生效时间先后结算;部分电量转让的,转让合同优先于原合同结算。
第二十一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费用,由电网企业向合同电量受让方代为收取并转付给合同电量出让方。合同电量出让方向合同电量受让方开具发票,并送达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转交合同电量受让方。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市场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第二十三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市场成员发生争议时,按照自行协商、监管机构调解、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的先后顺序进行解决。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由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会同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贵州省能源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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