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印发
6月7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正式印发《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这是全国首个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规则》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
第四章 价格机制
[跨区跨省输电价]
跨区跨省输电价由送端省(区)电网500kV输电价、超高压输电价两部分组成。其中点对网送电电厂跨区跨省输电价执行超高压输电价。
各省(区)电网公司、超高压公司输电价格按照国家批复或核定的价格执行。
[线损电价] 线损电价依据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线损率折算。
第五章 月度协议计划
[市场主体]
1.售电主体:已签订西电东送年度购售电合同的点对网送电电厂和省(区)电网公司。
2.购电主体:已签订西电东送年度购售电合同的省(区)电网公司。
[交易方式] 双边协商方式
[交易关口] 省(区)电网公司的交易关口为电网公司与超高压公司的计量关口。点对网送电电厂的交易关口为电厂上网计量关口。
[交易申报]购电、售电主体自行进行双边协商,并在广州电力交易平台上填报已协商一致的次月分旬送受电计划建议值,该建议值与年度购售电合同分月计划电量偏差原则上不超过10%。
[交易计划编制下达]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南网总调提供的省间通道能力和购电、售电主体填报的次月计划建议值编制次月分旬协议计划,并在17日前正式下发次月分旬协议计划。
[交易价格]点对网送电电厂上网价格和输电主体输电价格执行国家批复价格,或按照国家制定的动态价格调整机制(发改价格〔2015〕962号)形成价格。各省(区)电网公司按西电东送框架协议约定价格及超高压输电价(含线损电价)确定落地、外送结算电价。
[双边协商未达成的处理原则]若购电、售电主体在双边协商过程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未按时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填报次月分旬送受电计划建议,则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统筹考虑年度购售电合同分月计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电网通道能力和供需平衡情况编制次月分旬协议计划并发给各相关市场主体。
[协议计划的省内分配] 各省(区)电网公司及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按照本省(区)市场交易规则或政府制定的分配规则,将协议计划电量分配到发电企业,明确协议电量的执行主体。
第六章 月度发电合同转让
[市场主体]
1.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广东、广西、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火电、核电发电企业。
2.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广西、云南、贵州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水电发电企业。
[交易关口]发电合同交易关口为出让合同发电企业所在省(区)电网公司与超高压公司的计量关口。
[发布交易通知]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在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发电合同转让公告,发布交易规模、省间富余通道能力、预期富余水电电量、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相关信息。其中,省间富余通道能力、预期富余水电电量规模、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信息由南网总调在交易开始前提供。
[交易申报]
1.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在交易平台上自行申报次月拟出让电量、合同电价、出让电价。出让电价指出让方支付给受让方的补偿价格;
2.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在交易平台上自行申报次月拟受让电量、代发电价;
3.出让电价、代发电价均应大于等于零;
4.出让电量必须是出让方已签订生效的各类型年度合同电量,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
5.出让电量、受让电量均为交易关口处电量,且应满足电厂发电能力约束;
6.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受让主体均申报发电上网侧绝对电价。
7、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受让主体协商一致的发电合同转让双边意向协议首先申报,双方申报电量、出让电价、代发电价应保持一致,在满足富余通道能力时优先成交,不参与交易撮合。双边意向申报总量超出富余通道能力时按时间优先,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交易撮合]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以下方式进行交易撮合、出清:
1.出让方按照申报的出让电价排序,价高者优先,形成出让方电量-电价曲线。价格相同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按煤耗高的机组优先于煤耗低的机组排序;
2.将受让方申报代发电价折算至交易关口处,按照折算代发电价排序,价低者优先,形成受让方电量-电价曲线;
折算代发电价=申报代发电价+跨区跨省输电价+线损电价。
受让方为点对网送电电厂时,线损电价计算方式:
线损电价=申报代发电价×核定线损率/(1-核定线损率)。
受让方为其他类型电厂时,线损电价计算方式:
线损电价=(申报代发电价+省(区)500kV输电价)×核定线损率/(1-核定线损率)。
3.按照出让方、受让方的电量-电价曲线,计算价差。
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
价差为正值或零时,按照价差大者优先成交。
价差相同时,出让方机组能耗高者优先成交;出让方机组能耗相同的,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若受让方申报电量大于出让方申报电量,受让方按申报电量比例成交。
4.受让主体的成交电量=交易关口处成交电量/(1-核定线损率)。
[成交价格]出让、受让主体的成交价格采用统一价格出清,受让主体成交电价需要折算至受让主体发电上网侧。
1.出让电价:最末成交匹配对中,出让申报价和折算代发电价的平均值。
2.代发电价=出让电价-跨区跨省输电价-线损电价。
其中,线损电价=(出让电价-超高压输电价)×核定线损率。
[编制有约束交易计划]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省间剩余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等信息,校验并调整成交结果编制有约束交易计划。
第七章 月度集中竞价
[交易规模]交易规模上限为全部富余电能份额。
[市场主体]
1.售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水电、火电、核电发电企业;
2.购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
[交易关口]电量交易关口为购电主体所在省(区)电网公司与超高压公司的计量关口。
[市场准入]当水电发电企业存在弃水风险且供应能力能够满足交易规模时,火电、核电不参与月度集中竞价。当水电无供应能力且购电主体仍有购电需求时,火电、核电可参与月度集中竞价。
[发布交易通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在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富余电能增量集中竞价公告,发布交易规模、省间富余通道能力、预期富余水电电量、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相关信息。其中,省间富余通道能力、预期富余水电电量、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信息由南网总调在交易开始前提供。
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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