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江苏经信委联合发出关于征求《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
第七章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合同签订
第七十二条各市场主体应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各类电力交易合同。
第七十三条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我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七十四条电力市场合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2. 省内经营配电网的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的供用电合同;
3. 电网企业与非市场化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
4. 电网企业与参加市场化批发业务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含输电服务);
5. 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及其签约的电力用户(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含输电服务);
6. 售电企业与签约的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7. 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与电网输电方签订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8. 抽水蓄能电量招标合同;
9. 合同电量转让合同(协议);
10. 跨省跨区电网公司间的购售电合同。
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七十五条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由中长期购售电合同和年度协议组成。中长期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五年,约定发电企业并网计量点、电费支付以及应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等基础性条款;年度协议明确当年的基数电量、市场化电量、各类电价和分月电量安排。
其中,对于执行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以中长期购售电合同为准,不再签订年度协议。当上述发电企业参加市场化交易时,以交易中标通知书方式确定中标电量和电价及结算周期。
第七十六条各类合同在执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可以实行电子化管理。合同数据以电力交易机构的技术支持系统为准。
第二节合同执行
第七十七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安排,包括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和各类交易电量。
第七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月度总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机组开机方式。
第七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十条已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其中发电企业部分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运行前安排无交易曲线合同的发电曲线,与合同约定曲线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第八十一条未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以及优先发电合同和基数电量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八十二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于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节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八十三条在合同执行周期内,在购售输电三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允许本月修改后续月的合同分月计划,修改后的分月计划需要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八十四条在执行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的方式下,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预挂牌确定的机组调用顺序。每月最后7日,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机组整体合同完成率,判断当月基本电力供需形势。当电力需求超出预期时(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大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基于预挂牌确定的机组排序,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增发价格较低的机组增发电量,其余机组按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当电力需求低于预期时(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小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优先安排补偿价格较低的机组减发电量,其余机组按照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
第八十五条在执行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的方式下,月度上下调电量当月结清,不跨月滚动。上调电量不占用机组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和市场化交易合同,下调电量按照机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月度双边协商电量、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分月电量、基数电量分月计划、优先发电分月计划的顺序依次扣减。
第八章辅助服务
第八十六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鼓励需求侧、高性能储能设备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允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提供辅助服务。
第八十七条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按照辅助服务效果确定辅助服务计量公式,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
第八十八条逐步放开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品种,采用竞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主体。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调峰、自动发电控制、备用等服务总需求量,各主体通过竞价的方式提供辅助服务。辅助服务提供主体较多的地区,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统一购买系统所需的无功和黑启动服务。
第八十九条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提供辅助服务需满足各类辅助服务技术要求,并且与发电企业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电力用户辅助服务费用随电力用户电费一并结算。
第九十条用电侧未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根据电力用户自身负荷曲线和全网用电负荷曲线,计算电力用户对电网调峰的贡献度。电力用户峰谷差率小于全网峰谷差率时调峰贡献度为正,电力用户峰谷差率大于全网峰谷差率时调峰贡献度为负。与贡献度为正的电力用户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电厂,免除相应直接交易电量调峰补偿费用的分摊。
电力直接交易双方发用电曲线一致的,对应电量不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剔除直接交易曲线后的剩余发电曲线,对应电量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第九十一条加强需求侧管理。在负荷控制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基础上,推广用电用能在线监测和需求侧响应,积极培育电能服务,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
第九十二条跨省跨区送电到江苏的发电企业纳入本省辅助服务管理范围,并根据提供的辅助服务获得或者支付补偿费用。
第九十三条在江苏电网辅助服务市场启动前,按《江苏电网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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