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印发
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近日发布,一起来看通知全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奖励标准为800元/吨标煤,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煤;诊断费补贴标准为200元/吨标煤,最高不超过6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高效电机应用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见表1)。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按照表1补贴标准基础上浮20%,新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不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三)高效电机应用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见表1)。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按照表1补贴标准基础上浮20%,新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不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同时符合支持范围(一)、(二)、(三)、(四)情况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项给予扶持。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
(一)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后(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各区经委(商务委)或集团公司初审合格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至少1年的实际能源运行数据出具审核报告。
(二)能源管理体系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资金申请,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项目审核费用。涉及第三方机构审核的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审核费用支付标准为: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及高效电机项目设备设施投资额低于250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2万元,250(含)~1000(含)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3.5万元,高于1000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5万元;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单个审核费用为4万元。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监督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将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参照执行)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信、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2)682号)同时废止。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同时符合支持范围(一)、(二)、(三)、(四)情况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项给予扶持。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
(一)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后(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各区经委(商务委)或集团公司初审合格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至少1年的实际能源运行数据出具审核报告。
(二)能源管理体系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资金申请,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项目审核费用。涉及第三方机构审核的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审核费用支付标准为: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及高效电机项目设备设施投资额低于250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2万元,250(含)~1000(含)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3.5万元,高于1000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5万元;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单个审核费用为4万元。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监督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将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参照执行)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信、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2)68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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