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关于征求《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近日发布,一起来看全文: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
(二)节能低碳调度系数设置的目的是鼓励和提高大容量、环保机组的中标电量比例,促进节能减排。节能低碳调度系数的规定如下:
1.容量系数:20万级及以下机组容量系数为1.0,30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1,60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25。(外送支持机组容量系数=容量系数×1.1;视外送方向不同,外送支持机组另行确定)。
2.脱硫系数=1.1。
3.脱硝系数=1.1。
4.除尘系数=1.1。
5.空冷系数:非空冷机组系数为1,空冷机组系数为1.1。
6.资源综合利用系数:正常燃煤机组系数为1,燃烧低热值煤机组系数1.1。
7.新投产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正常投运的,当年按100%计算系数,一年以后根据上年脱硫、脱硝设施实际投运率确定系数。
8.超低排放系数:未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系数为1,超低排放改造完成且获得环保认证的机组系数为1.1。
(三)发电企业应在交易前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上年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设施投运率,并提供由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经电力交易机构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
第八十二条跨省跨区电量交易合同(协议)执行与结算先后次序为:跨省跨区事故应急支援交易、年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月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月内短期或临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当实际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供需发生变化,需对交易合同进行调整时,合同调整的次序与上述相反。
第九节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八十三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撮合)、挂牌转让等方式。
第八十四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需确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交易时段、电压等级、计量关口、分月计划等内容。
第八十五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最终形成后,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确认交易平台电子合同或签订与交易平台电子合同一致的纸质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取消本交易年度交易资格,不得在本交易年度内参加任何后续市场化交易。
第八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原则上每月下旬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撮合)、挂牌转让等方式统一组织各类型合同的转让交易(包括本月剩余各类型合同电量和后续月份各类型合同电量)。
发电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发电情况在合同完成前5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交易意向,月度合同转让应于月前5个工作日前或当月底提前5个工作日开展。交易机构应于月底前汇总各发电市场主体的合同转让意向后报甘肃能源监管办。
合同转让交易开始组织或收到合同转让方提交的交易意向后,电力交易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转让并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并提交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通过的形成有约束合同转让交易结果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电力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向交易双方书面解释原因。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可向甘肃能源监管办申请裁定。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确认交易平台电子合同或签订与交易平台电子合同一致的纸质合同。
交易机构应于月底前汇总各发电市场主体的合同转让交易结果后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十节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
第八十七条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撮合)、挂牌转让等方式。
第八十八条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原则上按照年度开展,必要时可补充开展月度交易。
第八十九条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组织流程与年(月)度双边交易及年(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相同。交易意向及交易结果需汇总后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十一节临时交易与紧急支援交易
第九十条可再生能源消纳存在临时性困难时,甘肃省可与其他省(区、市)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开展跨省跨区临时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十一条甘肃电力交易机构应事先与其他电力交易机构约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在电力供需不平衡时,由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约束组织实施。条件成熟后可以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中标机组排序。
第七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九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跨省跨区交易及省内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合同调整等均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九十三条安全校核应满足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在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十四条为保障电力系统整体备用和调峰调频能力,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发电厂(站)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计算出各发电厂(站)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厂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九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公示前,应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九十六条根据交易组织周期开展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九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仅按批次对发电计划单元年度和月度交易合同及计划电量的总量进行安全校核,不对单笔合同或计划出具校核意见
第九十八条年度和月度计划中应当预留充足的清洁能源电量空间,火电企业直接交易不应造成电网消纳清洁能源能力下降,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不应影响均等提供辅助服务的原则。
第九十九条安全校核基于预测电量、预测负荷及发电设备检修计划、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等边界条件进行安全校核。当实际边界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最新边界条件,出具安全校核意见,并将安全校核结果报甘肃能源监管办。
第一百条火电企业合同电量安全校核应充分考虑火电机组开机方式。火电企业年度、月度合同电量安全校核应在充分考虑新能源消纳、电网安全约束、供热约束、调峰调频等后按照预安排的(各)月度开机方式,校核其调峰能力、辅助服务能力、电网阻塞等。
火电企业电网安全约束开机方式由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网运行方式确定并报甘肃省能源监管办批准后确定;供热安全约束开机方式由甘肃省工信委进行确定。
第一百零一条新能源中长期市场电量安全校核原则如下:(一)市场电量安全校核条件包括:电力电量平衡、场站发电能力、通道送电能力、电网调峰能力、风(光)资源、电网检修情况等。
(二)中长期市场电量应按一定比例配比火电调峰电量,以满足电网调峰需求。
(三)未归调的新能源场站、按临时接入方案并网的新能源场站,不允许参与市场电量交易。
(四)为保证新能源场站省内优先保障电量与市场电量的调出,新能源场站月度总市场电量与总省内优先保障电量之和不得超出月度电网新能源总消纳能力;各新能源场站月度市场交易电量与优先保障电量之和不得超出其当月发电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分解电量计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的月度交易计划。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并保障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电力交易机构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月度发电计划执行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对于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其中发电企业部分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运行前安排无交易曲线合同的发电曲线,与合同约定曲线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未约定交易曲线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和优先发电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发电厂(站)的发电计划。
第一百零四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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