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7-03-30 19:51:18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关于征求《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近日发布,一起来看全文: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


第十一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按授权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和交易平台;
 
(八)配合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五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六条 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4.满足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2.符合国家和甘肃省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在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后其用网电量可参与直接交易;
 
4.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5.满足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及根据甘肃省产业发展实际确定的其他原则。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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