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北极星售电网从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获悉,为规范宁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第六章交易组织
第三十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拟定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发布年度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火电基数电量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中长期交易应在宁夏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由宁夏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并出清的交易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中长期直接交易按周期分为多年(两年及以上)交易、年度交易、季度(或月度)交易。如确有必要可组织开展月内交易。
参与多年交易的电力用户,上年用电量须在3亿千瓦时及以上;参与年度交易的电力用户,上年用电量须在1亿千瓦时及以上。
参与季度(月度)中长期交易的电力用户月用电量不得低于100万千瓦时。
符合准入条件的自备电厂,低于宁夏电网火电年度平均利用小时(预测值)的部分可参与区内直接交易。
第三十三条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1.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预测跨省跨区优先发电。确保跨省跨区送受电中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2.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区内优先发电量、优先购电量。结合宁夏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优先安排国家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小时以及热电联产以热定电优先发电小时,测算年度优先购电量。
3.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拟定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结合宁夏电网年度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及优先发电量、优先购电量规模,确定全年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
4.确定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宁夏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直接交易总规模,剩余发电需求在燃煤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随着电力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宁夏将逐年缩减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三十四条根据确定的优先发电量、基数发电量,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量、基数发电量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量的,可由电力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每年11月底,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年度电力交易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各类机组优先发电量、基数电量信息,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三十六条每月15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季度(月度)电力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季度(月度)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季度(月度)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季度(月度)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季度(月度)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三十七条每年12月8日前,宁夏电力交易机构开放电力交易平台,组织次年中长期直接交易。达成交易意向的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上分月申报次年交易电量电价。年度交易方式原则上仅采取双边协商方式,如有特殊需要,可采取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在年度交易申报期截止后1日内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应在收到校核结果的1日内发布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
第三十九条季度末月的16-17日开放电力交易平台,组织双边协商交易。达成交易意向的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上分月申报次季度电量电价。
如有必要,交易机构应于23日前组织完成季度集中撮合交易或挂牌交易。
第四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在季度交易申报期截止后1日内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应在收到校核结果的1日内发布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
第四十一条每月24日(无季度交易的月份,应提前至20日),宁夏电力交易机构开放电力交易平台,组织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增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次月直接交易。月度交易方式以交易效率较高为原则,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之一种组织交易。
第四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月度交易申报期截止后1日内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1日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应在收到校核结果的1日内发布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
第四十三条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交易结果确认后,由交易机构交易人员在技术支持系统生成电子合同。
第四十四条交易机构发布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并生成电子合同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的合同即可进行转让,但应早于月度计划开始执行4日之前完成。
第四十五条每月15-24日开放交易平台,受理并组织合同中止、转让、变更、调整交易。合同中止、变更、调整申请应由合同购售电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合同转让交易不得损害购电方或其他第三方利益。
调度应在3日内完成合同中止、转让、变更、调整交易的安全校核。
合同中止、转让、变更、调整交易的安全校核优先于同时提交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于12月27日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
第四十七条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季度(月度)交易结束后,应于月度计划开始执行4日前将分解到月的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季度(月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
第四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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