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

2017-03-10 20:23:31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3月10日湖南能源监管办市场监管处最新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深入推进我省电力
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以交易电量和电度电价计量计价结算。
 
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用户,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峰谷电价按即时峰谷浮动价格执行,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费用;条件成熟时,电力用户可以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
 
峰谷电价造成的电网企业损益应单独记账,纳入电价调整和辅助服务费用统筹考虑,并接受监管。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第三十六条 【辅助服务过网费】省内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原则上不计输电损耗,无须支付输配电价和缴纳相关基金附加。
 
第三十七条 【独立配网电用户交易价格】独立配网企业供电的电力用户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参与市场交易:
 
1.与所在配网企业签订协议,事先约定计量、电量、电价与结算等相关事宜。
 
2.完成市场准入手续,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3.原则上由所在配网与省网企业统一结算(包括配网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和配网本身市场交易),再由配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结算。
 
4.配网企业可向参与交易的用户企业收取配电费,配电价格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也可以采用配网与用户两级计量点电压的输配电价差。配网企业可按规定对网内相关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执收基本电费,也可在征得用户同意后采用一部制电价。
 
第三十八条 【交易限价】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结算价格设置上限及下限。
 
第三十九条 【供需平衡预测】每年年底,由主管部门预测次年电力供需平衡情况,预测总发用电量,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跨省跨区受入和送出交易电量。
 
第四十条 【跨省跨区交易】跨省区购电应充分考虑省内发电产能规模,以免加重省内可再生能源消纳负担,挤占省内火电企业发电基本市场空间。
 
省内统调公用燃煤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低于 3000 小时,且影响省内发电企业正常经营时,应缩减长期跨省跨区购电交易规模,除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外,原则上不得再开展长期跨省跨区购电交易。如因省内外购电价格悬殊,确需开展跨省区交易时,可以通过省外落地价格的参照指引,组织省内发电企业先行竞价,也可以引进省外售电主体和适当电量规模参与本省市场竞争,还可以组织用户企业或售电企业直接向省外购电。
 
省内可再生能源限电、弃风弃水的时段,应通过市场交易、跨省区调剂等办法,减少或停止跨省区购电交易,启动并加大跨省区送出的售电交易。
 
第四十一条 【市场交易规模】省内市场交易电量规模,由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市场放开情况和需求预测确定。
 
第七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二条 【年度交易时序】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指导性计划(可再生能源)列为优先发电。
 
(二)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燃煤除外)。首先,安排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以及可再生能源高峰机组优先发电;其次,按照二类优先发电顺序合理安排,并按照气电、可调节水电、不可调节水电、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先后顺序放开计划,使其逐步进入市场。优先发电机组进入市场时,应制定相应保障措施。
 
(三)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交易,下同)。如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四)确定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本省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优先发电和年度交易结果(或预计规模)及后续交易规模后,剩余电量作为年度基数电量。基数电量应按规定逐年缩减,直至取消。
 
(五)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及时(原则上在 12 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双边和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期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月度交易时序】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交易需求,也可不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四条 【跨省跨区交易时序】在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送电的前提下,省内、跨省跨区交易的启动时间原则上不分先后。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有富余发电能力时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第四十五条 【合同转让交易时序】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在合同执行 3 个工作日之前完成,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即可进行转让。
 
第二节 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四十六条 【跨省区优先发电】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优先发电计划。
 
第四十七条 【省内优先发电】根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三节 年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八条 【信息发布】每年 12 月初,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二)次年市场交易电量;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九条 【交易类别】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及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下同)。
 
第五十条 【交易意向提交】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五十一条 【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 1 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十二条 【确认交易并签订合同】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反馈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 1 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后当日(如交易结果发布时间超过 15:00 时,可为次日,下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收到异议的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后第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反馈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反馈者视为无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四节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第五十三条 【信息发布】每年 12 月中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年度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集中竞价交易电量预测;
 
(三)次年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联系送出地平台共同发布);
 
(四)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四条 【交易类别与时间】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由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第五十五条 【数据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分月电量、分月电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五十六条 【市场出清】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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