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
3月10日湖南能源监管办市场监管处最新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深入推进我省电力
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注册变更或撤销】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公示确认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准入市场的条件时,由能源监管机构撤销注册。
第十八条 【市场退出】市场主体退出,原则上 3 年内不得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退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企业购电。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电力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其相关合同电量。
第四章 市场交易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市场用户】市场用户分为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市场注册时分类管理。
大用户是指进入湖南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原则上要求年用电量(上年度或本年度预计)在 3000 万千瓦时以上;此类用户可以选择参加批发交易(含直接交易),也可以选择向售电公司购电,但二种方式同期只能选择其一。
一般用户是指除大用户以外、符合基本准入条件、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其它用电企业(单位)。此类用户不能直接参加批发交易(含直接交易),只能进入零售市场开展交易(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进入批发市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全电量原则】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并取消其目录电价;不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享受保底服务,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
第二十二条 【批发交易】批发交易可以与直接交易合并组织,也可以单独组织。合并组织时,售电公司视作一个大用户,除执行售电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外,与用户企业的权利义务对等。单独组织时,须有多个售电公司参与,批发交易的电量规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批发交易可采用双边交易、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代理交易】售电公司可以代理一般用户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但事先应与相关用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交电力交易机构备案。代理关系应相对固定,原则上持续代理时间应在半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零售交易】售电公司批发购得电量以零售交易的方式转售用户。零售交易须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向交易机构统一备案。
一家电力用户同一时期只选择一家售电公司通过零售交易购电;参与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在参与批发交易(直接交易)的同一时期,不允许参与零售交易。
售电公司参与批发交易(直接交易)时,应持有与用户企业签订的购售电意向合同或代理合同,原则上申报电量不得高于所签合同电量的 130%。售电公司应将成交电量及时通过双边交易落实到具体用户,抓紧签订交易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备案时间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一)当次交易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二)合同正式执行前 3 日。
第二十五条 【预付制度】售电公司达成交易后,应向交易机构专门账户预付部分交易款项。预付金额一般为交易额的 5%,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月支付(交易周期仅为 1 个月或不足 1 个月的为全周期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的或分月首次支付的,预付截止时间为发布正式成交通知的次日;分月支付(不含首次),应每月 25 日前将次月交易电量对应的交易额预付金额一次付清。
第五章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交易品种】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含代理)、零售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急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交易品种,报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实施。
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市场交易行为,交易目的为满足电力用户自身需求。
批发交易(含代理)是指售电企业(以企业本身或持代理合同)向发电企业购电的交易行为,交易目的是售电企业通过批发市场购入电能用于转售给用户企业或为用户企业代理购入电能。
零售交易是指售电企业将其从批发市场购入的电能分别销售给用户企业的交易行为。零售交易由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双方自主组织开展,但须接受监管。大部分零售交易合同须在批发交易时向交易机构备案,并严格按合同执行,其余零售交易合同也须按交易机构要求备案,并定期集中报告零售交易基本情况(原则上分月度报告)。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按规定转让其持有的交易合同电量的部分或全部交易标的。
允许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应急交易是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弃风弃水紧急情况下,向省外售出电量,提高省内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交易周期】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基本条件,按照年度以上、多月或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如无特别说明,以下交易周期所称年度,含多年或 6 个月以上;所称月度,含 6 个月以下的多月。
第二十八条 【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招标(招标要约)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或辅助服务)及其价格,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条件成熟时,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三)挂牌交易(招标要约)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辅助服务)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或多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按规则初选成交对象,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二十九条 【跨省区交易】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具有批发零售资格的售电公司,在获得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批准后,可直接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委托售电企业或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经省政府授权委托可代理参与跨省跨区购电交易;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风电等参与跨省跨区售电交易。 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的发电企业不直接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第六章 价格机制与电量规模
第三十条 【基本原则】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计划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相关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跨省跨区输电价格】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我省发生物理送出时,省内输配电价按不超过 30 元/兆瓦时(含网损)的原则自主协商,也可以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测算核定。跨省跨区交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统筹安排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 【交易价格】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成交价格结算。
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的,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成交价格确定,也可根据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据各个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一般为卖方报价和买方报价的平均值。
第三十三条 【收益分配】电网企业参与跨省跨区交易代理购电时,因外购电价格相对省内平均上网电价的价差形成的损益应纳入输配电价核定和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第三十四条 【合同转让电价】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三十五条 【两部制电价与峰谷电价】参与直接交易或零售交易的两部制电价电力用户,基本电价按现行标准执行。
现阶段,直接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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