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
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以下略。第三章市场准入与
第十二章信息报送与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一十八条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照规定报送,并在交易平台披露相关市场。
第一百一十九条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交易平台,管理和收集、整理、汇总、分类发布市场信息。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市场成员信息报送与披露
(一)交易机构
供需形势、电网阻塞管理、市场交易(含辅助服务)、辅助服务、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和电网检修计划、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等。市场交易(含辅助服务)包括:各类型电量、交易信息、电网安全约束信息和报价约束信息、偏差电量责任认定、月度、年度偏差处理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等。
(二)调度机构
(三)电网企业
电量电费结算情况、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率、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电网检修计划、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依据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四)市场主体
1、发电企业: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机组编号、容量、发电业务许可证、能耗水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各类合同电量等;市场化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2、售电企业:公司名称、股权结构、交易量限额;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3、电力用户: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受电电压等级、负荷特性、最大负荷、最大需量、年(月)最大用电量、产品能耗水平等;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4、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服务性质和能力;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交易机构、调度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交易机构山西能源监管办、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及交易机构、调度机构(满足调度需要的相关私有信息)有权获知上述所有市场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市场成员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山西能源监管办根据实际制定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交易机构会同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制定《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印发后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山西能源监管办会同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及本规则制定管理细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