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
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以下略。第三章市场准入与
第七节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六十六条每月第3周第1个工作日,交易机构汇总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注册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情况;
(二)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情况;
(三)次月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月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上述市场信息,交易机构在发布后1周内,需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六十八条每月第2周第2个工作日,交易机构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六十九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报价结束后,交易平台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返回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交易平台中匹配价差大小顺序进行逆序削减。匹配价差相同的,按等比例原则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
第七十条交易机构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并制定机组次月月度电量计划,供暖单元的优先发电、基础电量、年度市场合同原则上应满足供暖电量需求后,再安排非供暖期分月计划。发电单元次月月度电量计划应满足单机最小开机时间要求,不满足的,可通过市场方式在次月内处理或承担违约责任。调度机构应根据次月月度电量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合同电量的执行。
第八节临时交易与紧急支援交易
第七十一条山西省可与其他省(区)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开展跨省跨区临时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十二条山西交易机构应事先与其他交易机构约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在电力供需不平衡时,由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约束组织实施。条件成熟后可以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中标机组排序。
第九节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七十三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挂牌转让等方式。交易最终形成后应在交易平台签订转让交易电子合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
第七十四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需确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交易时段、电压等级、计量关口、分月计划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交易机构原则上每月第3周第1个内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挂牌转让等方式统一组织各类型合同的转让交易(包括本月剩余各类型合同电量和后续月份各类型合同电量)。发、用电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发用电情况在合同完成前3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意向,月度合同转让应于月前28日前或当月10日开始至23日前开展。当单一发电企业的优先发电合同和基础电量合同总额大于其本月预计实发上网电量时,方可进行转让,转让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小容量机组;相反情况下,上述合同不得进行转让。合同转让交易开始或收到合同转让方提交的交易意向后,交易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转让并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并提交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通过的形成有约束合同转让交易结果并提交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形成合同转让电子合同。未通过安全校核的,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向交易双方书面解释原因。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申请裁定。
第七十六条具有年度合同的市场主体,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提出后续月份的分月合同滚动调整意向。
具有优先发电合同、基础电量年度合同、年度市场合同的市场主体可在每月第2周第3个工作日提出次月合同电量滚动调整意向,交易机构在收到调整意向1个工作日内提交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通过的形成有约束合同转让交易结果并提交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形成调整后的分月合同。未通过安全校核的,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向交易双方书面解释原因。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申请裁定。
第十节跨省跨区电量交易
第七十七条跨省跨区电量交易可按照双边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多种方式开展。
第七十八条跨省跨区交易可分为年度、月度、周、日前和短时支援交易。月度、周、日前、短时支援交易一般为年度交易以外的增量电能交易。交易机构负责周及以上电能交易,调度机构负责日前、短时支援交易。
第七十九条交易机构先按照各发电企业的电价排序,由低到高依次累加相应的申报电量,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方式分配。
第八十条所有电网企业代理的跨省跨区交易出清方式如下:
(一)各交易周期内,当申报电量总和小于等于外送电量需求时,按申报电量成交,申报不足部分,由省交易机构组织再次招标,直至完成。当申报电量总和大于外送电量需求时,交易中心按照各市场主体的机组容量及权重系数进行分配。计算公式为:
计算中标电量=总电量×(机组容量×容量系数×脱硫系数×脱硝系数×除尘系数×超低排放系数×空冷系数×资源综合利用系数)/∑(机组容量×容量系数×脱硫系数×脱硝系数×除尘系数×超低排放系数×空冷系数×资源综合利用系数)
当各发电企业计算的中标电量大于其申报电量时,申报电量为无约束成交电量,总电量减去成交电量后的剩余电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完成;当各发电企业计算的中标电量小于或等于申报电量时,计算中标电量即为无约束成交电量。
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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