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
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以下略。第三章市场准入与
第五十三条交易机构在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次日16:00前通过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市场主体如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当在结果发布次日内向交易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给予解释。解释后市场主体仍存在异议,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提出复核申请裁定,交易机构根据裁定结果另行公布后执行。
相关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后,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正式电子合同。
第四节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四条每年12月第3周第1个工作日前,交易机构汇总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经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年度已注册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情况;
(二)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安排;
(三)次年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五条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年12月第3周第2个工作日,交易机构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年度电价和分月电量。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应分月申报电量。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五十七条报价结束后,交易平台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调度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交易平台中匹配价差大小顺序进行逆序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交易平台中匹配价差大小顺序进行逆序削减,或按等比例原则削减,待交易机构商各市场主体并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后确定。
第五节年度基数电量合同签订
第五十八条根据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包括电子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五十九条基数电量确定后,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第六节月度双边交易
第六十条每月第2周第1个工作日,交易机构汇总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注册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情况;
(二)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情况;
(三)次月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上述市场信息,交易机构在发布后1周内,需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月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次月的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
第六十二条每月第2周第2个工作日,交易机构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开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月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月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包含互保协议)并双方确认。
第六十四条交易机构在闭市后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
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交易平台中提交确认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交易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因特殊原因的,经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按等比例原则削减。
第六十五条交易机构在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月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次日16:00前通过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市场主体如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当在结果发布次日内向交易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给予解释。解释后市场主体仍存在异议,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提出复核申请裁定,交易机构根据裁定结果另行公布后执行。
相关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后,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正式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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