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

2017-02-13 19:34:39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以下略。第三章市场准入与


第六章交易组织
 
第一节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一条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二)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燃煤除外)。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因素,优先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小时以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发电;其次按照二类优先发电顺序合理安排。也可以按照气电、可调节水电、核电、不可调节水电、风电及光伏的先后次序,放开发电计划。优先发电机组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时,应制定措施保障落实。
 
(三)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交易,下同)。如果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四)确定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年度发电预测情况,扣减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交易电量后,若未参与市场的用户仍有购电需求,该部分需求在燃煤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比例,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逐年缩减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五)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双边和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由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四十三条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市场交易电量不得超过月度市场总电量的15%,月度市场交易电量、月度市场总电量是指当月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撮合)、挂牌交易电量。售电公司应当于每年11月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股权信息报交易机构,若有变动,应当于次月首次交易10日前报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应当提前公示所有售电公司的次月申报电量上限。
 
第四十四条在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送电的前提下,优先开展跨省跨区交易。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富余发电能力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第四十五条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早于合同执行完成3日之前开展,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月度合同转让应于月前28日前或当月10日后开始至23日结束。
 
第四十六条年度交易开闭市时间一般不进行调整,如遇国家或省内重大活动需要调整开闭市时间的,交易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时向市场主体公告开闭市时间调整事宜。
 
月度交易开闭市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但交易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场主体公告开闭市时间调整事宜。
 
第二节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四十七条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四十八条根据各省(区、市)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三节年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九条每年12月第1个工作日前,交易机构汇总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经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年度已注册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情况;
 
(二)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安排;
 
(三)次年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及交易电量规模;
 
(四)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条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下同)。
 
第五十一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交易平台向相关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并双方确认。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五十二条每年12月第1周第3个工作日,交易机构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开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交易机构在双边交易闭市后第1个工作日,应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
 
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交易平台中提交确认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交易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因特殊原因的,经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按等比例原则削减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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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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