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
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以下略。第三章市场准入与
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二十六条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欠费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提前至少45天通知山西能源监管办、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方。
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退出市场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恢复正常前不得再进入市场。
第四章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适时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
跨省跨区交易包含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跨省交易可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受电地区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纳入受电地区电力电量平衡,并按受电地区要求参与市场。
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或联保协议,部分协议主体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可优先由其他协议主体或由上下调机组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联保协议应及时于事后签订补充转让交易合同,报交易机构。
第二十九条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为了电网安全性、电力交易可执行性和经济发展持续性,原则上电力交易的周期品种不随意变更,若需变更报山西能源监管办。
第三十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集中撮合、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双边协商交易应当作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交易机构进行市场出清,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鼓励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五章价格机制
第三十一条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计划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山西电力直接交易按照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未核定输配电价地区和已核定输配电价但未覆盖的电压等级电力用户,应当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相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
第三十五条集中撮合采用高低匹配法进行出清。系统具体匹配过程中考虑环保、能耗等因素,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下同)按申报电价由高到低、发电企业(或售电企业,下同)的环保调整排序价由低到高排序。
发电企业环保调整排序价=发电企业申报价格-(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超低排放电价+能耗因子)*调整系数,发电企业环保调整排序价做为计算排序使用。
报价最高买家与环保调整排序最低价卖家先成交,电力用户申报电价减去发电企业申报价格为正则成交,形成匹配对,直至电量为零或价差为负。当环保调整排序价相同时,按容量大小和高效环保优先原则成交。申报价格以闭市前最后一次确认为准。匹配完成后,匹配成交价采用电力用户申报报价和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的均价。
上述发电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由交易机构汇总,报山西省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山西能源监管办。能耗因子及调整系数由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建议,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确认。
第三十六条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报山西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后执行。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由卖方或者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第三十七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转让实际成交价(含跨省跨区输电费和网损),但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按潮流实际情况,另行支付输电费和网损。
第三十八条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服务费用;也可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电力用户分摊调峰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按照山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有关规则执行。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在今后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第三十九条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报价设置上下限。报价区间由交易机构及时提出限价建议,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后实施。
第四十条安排机组计划电量时,可根据其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扣除相应发电容量。直接交易电量折算发电容量时,可根据全省装机冗余、市场电量占比以及各机组的环保节能因素等进行折算。具体公式因子和算法由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每年12月第二个工作日18:00前提出一次建议,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发电企业通过申报容量参与市场交易的,分配计划电量时直接扣除申报容量。容量扣除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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