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2017-02-04 23:21:44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及通知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


(四)市场电力用户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偏差考核费用、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发电企业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下调服务补偿费、偏差考核费用、平均分摊的结算差额或盈余资金、辅助服务费用。
 
第九十条 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第九十一条 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九十二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第九十三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十四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九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组织区域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拟定区域电力交易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共同组织省(区、市)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拟定各省(市、区)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 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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