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2017-02-04 23:21:44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及通知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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