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附全文)

2017-01-25 11:44:15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辅助服务提供商:按照《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办起草了《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第七十八条[结果确认]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接到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将合同电量转让双边交易结果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发布。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第七十九条[合同签订]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月度合同电量转让双边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四节合同电量转让月度挂牌交易
 
第八十条[发布要约]挂牌交易开市后,由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月度转让电量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发布要约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确认。开市期间,在申请数据未接受要约前,出让方可多次修改申报数据。挂牌交易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
 
第八十一条[安全校核]闭市后,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接受要约情况确定成交电量和价格,形成出清结果,并在1个工作日内交由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牌交易出清结果的安全校核,并转交电力交易机构。
 
第八十二条[结果发布]电力交易机构接到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后,应在当日将最终出清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在交易平台一并发布。发电企业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解释和协调。发电企业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各方以最终交易结果为准,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九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八十三条[安全校核责任主体]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跨省跨区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八十四条[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限制]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八十五条[电网运行信息披露]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按规定及时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安全校核期限要求]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八十七条[安全校核削减原则]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双边交易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集中竞价交易按发电机组申报价格从高到低顺序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
 
第八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发电企业各类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
 
第八十九条[交易计划内容]月度发电计划内容包括:
 
(一)月度总发用电量平衡计划;
 
(二)跨省跨区电力电量计划;
 
(三)月度优先发电电量计划;
 
(四)月度基数电量计划;
 
(五)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
 
(六)其他交易电量计划。
 
第九十条[交易计划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月度计划执行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并公布相关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总结、发布上月市场交易信息,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市场交易开展情况。
 
第十章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九十一条[偏差处理方式]中长期合同执行执行偏差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
 
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是指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将上月全网实际完成电量与计划电量的差额,按照各机组上月的预挂牌价格排序确定机组上调、下调电量,作为月度调整电量累加至机组本月计划电量。每月结束后,按照机组月度调整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双边交易电量和基数电量的顺序依次结算。月度调整电量在发电侧当月结清,其余电量可在当年后续月份电量中进行滚动调整。
 
第九十二条[报价与排序]在组织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时,发电企业应同时报送分机组的上调增发价格和下调补偿价格,并据此确定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第九十三条[上调或下调电量确定]每月5日前,交易机构按照上调、下调机组调用排序依次确定中标机组和电量,直至上月差额电量全部成交。
 
当月度实际发电量大于计划电量时,差额为正,按照预招标上调报价确定的机组排序,增发价格较低的机组优先中标;当月度实际发电量小于计划电量时,差额为负,按照预招标下调补偿报价确定的机组排序,减发补偿价格较低的机组优先中标。当价格相同时,增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大到小、减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中标机组。
 
当月未纳入开机组合的机组不参与上调、下调电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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