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甘肃省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发布,交易结果确定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出清分月电量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同时,电力用户(售
第十三条 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为主,季度交易为辅。季度交易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具体时间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省电力公司网站发布。
季度交易用户主要为未参加年度交易且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符合第六条(五)项确定的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售电公司交易。受委托的售电公司须持用户购电委托书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已委托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交易,且不得多方委托。
第十五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具体可采取自主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方式开展。
自主双边协商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直接交易意向,提交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经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集中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直接交易意向申报,由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按设定计算方法进行出清计算,确定无约束出清结果,经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十六条 交易结果通过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出清计算原则、出清结果、校核结果、未成交原因等。
第十七条交易结果确定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出清分月电量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同时,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三方(四方)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双方合同及三方合同由发电企业及甘肃省电力公司,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五章 安全校核
第十八条 以售电侧需求预测为基础,统筹平衡电力电量。最大交易电量按预测电量确定。
第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依据省工信委确定的年度发用电计划及供热电量,根据电网安全约束、调峰调频、检修计划等要求,明确各火电企业有关边界条件、最小开机方式、安全校核等事项,并明确年度可直接交易电量,交易组织前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省电力公司网站发布。
第二十条 安全校核按交易周期分年度和季度进行,电力调度机构在交易周期内所有交易出清后进行总量安全校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安全校核结果发布最终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 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火电企业,对其直接交易、基数交易、临时交易及外送电交易电量统筹校核。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以及电力系统发生事故等紧急情况影响直接交易完成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电网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
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三条 直接交易委托电网企业统一结算。
第二十四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电价暂按电力用户到户电价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的方式确定。国家核定的甘肃电网输配电价执行后,交易电价按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用户按月结算、季度清算;发电企业交易电量按年内滚动平衡结算,年度清算原则按三方(四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先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再结算其它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结算方法
(一)等额传导模式
1.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用电价格=用电企业到户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用电价格
2.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发电价格=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发电价格
(二)输配电价模式
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用电价格=直接交易发电价格+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直接交易发电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第七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有利于发电、用电各方合作共赢,支持、鼓励电解铝等大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建立交易价格与用户产品价格联动机制,并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执行并网运行及发电厂辅助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季度直接交易执行情况,由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于次季度第一月15日前在其对外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完成后,省电力公司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金额、合同履行情况、电费交纳情况、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情况、合同违约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包括出现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环保措施未落实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等环保因素)造成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无法完成时,在后期调度时不予追补,相关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预计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应由发电企业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将发电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合同无法执行的,双方解除合同后,电力用户可参加季度交易。
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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