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6-12-05 19:45:18 EPC与售电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湖南省发布《湖南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则中明确了售电公司可参与批发和零售市场交易,代理用户企业(须符合准入管理规定具备准入条件)参与市场交易,提供必要的服务,按合同约定获得


第六十三条 【合同签订】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反馈安全校核结果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发布月(季)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后第1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反馈者视为无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月(季)度双边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五节 月(季)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六十四条 【信息发布】每月中下旬或每季度第三个月的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
 
(三)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五条 【交易时间】月(季)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由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 【数据申报】月(季)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季度集中交易原则上分月申报,分月成交)。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第六十七条 【市场出清】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第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集中竞价交易结果原则上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十八条 【月(季)度交易结果汇总】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月(季)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并结合次月计划电量制定机组月度发电计划。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月度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合同电量的执行。
 
第六节 挂牌招标交易
 
第六十九条 【挂牌要约】有交易意向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开展挂牌招标交易。交易机构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或临时安排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组织挂牌招标,并在收到市场主体书面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答复。有多个市场主体提出相同交易申请意向的,可以合并组织,不能合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分别组织或通过相关程序随机决定先后排序。
 
第七十条 【成交原则】挂牌要约发出后,在截止时间前,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投标响应,并允许更改申报量价,但申报电量不允许超过其实际能力。以价为标的时,按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成交对象:如招标标的量大于等于投标响应量,投标量全部按招标要约成交;如招标标的量小于投标响应量且有多个主体投标,则按价格优先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成交对象,如符合条件的成交量仍然大于招标标的量,则各投标市场主体按比例分配成交标的量,形成初步成交结果。
 
以量为标的时,符合要求的投标响应全部确定为成交对象,成交量按申报比例确定,即各市场主体申报量占总申报量的比例乘以标的量。
 
第七十一条 【安全校核与合同签订】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挂牌招标截止后第 1 个工作日将初步交易结果交电力调度机构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初步交易结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和相关说明反馈电力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次日前公布正式交易结果和相关说明。有关市场主体应签订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 七节 临时交易与紧急支援交易
 
第七十二条 【跨省跨区临时交易】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发生或可能发生弃风弃水弃光时,,由本省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发电企业与区内外其他省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开展跨省跨区临时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若按市场方式难以达成交易或市场交易仍然无法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在区内外其他省份有消纳能力的前提下,应向主管部门和上级调度交易机构申请强制调减或中止国家指令计划及政府间协议电量送入,或者强制开展跨省发电权交易。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紧急支援交易】在本省电网供需不平衡时,由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开展跨省跨区支援交易,交易价格按事先预案执行。条件成熟时也可由电力交易机构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中标机组。
 
第八节 批发零售交易
 
第七十四条 【代理交易】在已放开准入的用电类别中,符合产业政策、不欠电费(或补缴全部电费)的电力用户,都可以委托售电企业代理参加中长期交易(直接交易等)。用户本身已经直接参与交易的,当次交易不能委托售电公司代理交易。一家用户企业一次交易只能委托一家售电企业参与交易。
 
第七十五条 【代理交易】持有委托代理交易合同的售电企业,经交易机构审查通过后,可以代理一个或多个用户企业参与中长期交易。
 
第七十六条 【批发交易】批发交易可以与直接交易合并组织,也可以单独组织。合并组织时,售电公司视作一个超级用户,除履行售电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外,与用户企业的权利义务对等。单独组织时,须有多个售电公司参与,批发交易的电量规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十七条 【批发交易】完成规定准入程序的售电公司可以直接在中长期市场参与批发交易或直接交易。售电公司的购电量规模根据其企业实力(注册资本等)等具体指标由交易机构审定。交易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售电公司须将80%以上的电量落实到具体用户,并分解到月度,同时将电量分月分解情况和与用户之间的购售电合同应报交易机构备案。具体实施细则由交易机构制定,并报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保证金制度】售电公司代理交易须缴纳交易额的 2-5%的保证金,批发交易须缴纳交易额 5-10%的保证金。具体实施细则由交易机构制定,并报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零售交易】售电公司批发交易电量以零售交易的方式转售用户。零售交易须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向交易机构统一备案。一家电力用户原则上只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进行零售交易;正在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在直接交易合同期间,原则上不再参与零售交易。允许售电公司在交易周期内将部分购电量逐步落实到用户(原则上不超过每次批发交易电量的20%),与用户企业签订下个月或以后数个月的购售电合同,并在当月23日前在交易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 【零售交易】售电公司须有效衔接电网企业和用户企业,做好电量计划、电费结算等服务工作。
 
第八十一条 【供电服务】电网企业应严格按规定提供计量、抄表、结算等普遍服务,为售电交易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公平无歧视。相关监管办法由监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九节 合同转让交易
 
第八十二条 【交易合同转让】持有直接交易合同或批发交易合同或跨省区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用户企业和售电公司可以按规定进行转让。受让主体必须具备相应准入资格。转让标的为电量。转让周期可以为交易全周期,也可以的部分交易周期,但必须是月度以上;转让电量可以是交易全电量,也可以是部分电量。受让方应一并受让交易合同附有的电力(曲线)、交易电量月度分解以及其它条件。
 
第八十三条 【计划电量合同转让】发电企业的计划电量转让必须遵照发电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体现节能减排的基本原则。
 
第八十四条 【相关程序】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及时交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审查。交易机构应在收到转让合同后的第1个工作日将转让合同和原合同一并交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收到合同文本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安全校核结果和相关说明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据此确定是否可以转让,并发布转让结果和相关说明。
 
第八十五条 【禁止性条款】下列情况交易合同不得转让:
 
1、 未备案的交易合同;
 
2、 安全校核未通过者;
 
3、 受让主体不具备相应准入资格者;
 
4、 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相关规则明文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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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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