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6-12-05 19:45:18 EPC与售电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湖南省发布《湖南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则中明确了售电公司可参与批发和零售市场交易,代理用户企业(须符合准入管理规定具备准入条件)参与市场交易,提供必要的服务,按合同约定获得


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的,可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成交价格确定,或根据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据各个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一般为卖方报价和买方报价的平均值。
 
第三十二条 【收益分配】电网企业参与跨省跨区交易代理购电时,因外购电价格相对省内平均上网电价的价差形成的损益应纳入输配电价核定和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第三十三条 【输电损耗】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方交易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执行。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由卖方或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第三十四条 【合同转让电价】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三十五条 【两部制电价】参与直接交易的两部制电价电力用户,基本电价可按现行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辅助服务电价】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原则上不计输电损耗,无须支付输配电价和缴纳相关基金附加。
 
第三十七条 【峰谷电价】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采用以下方式作为结算价格。
 
方式一: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服务费用。因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纳入输配电价核定和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方式二:不执行峰谷电价,电力用户用电量均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电力用户通过购买辅助服务补偿或参与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采用这种办法时,电力用户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有关部门须制定出台相关市场机制。
 
第三十八条 【交易限价】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结算价格设置上限及下限。
 
第六章 电量规模
 
第三十九条 【供需平衡预测】每年年底,由主管部门预测次年电力供需平衡情况,预测总发用电量,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统筹协调,确定跨省跨区受入和送出交易电量。
 
第四十条 【跨省跨区交易】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电量,由相关电力企业协商签订合同,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消纳。
 
跨省区购电应充分考虑省内发电产能规模,以免加重省内可再生能源消纳负担,挤占省内火电企业发电基本市场空间。
 
省内统调公用燃煤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低于3000小时,且影响省内发电企业正常经营时,应缩减长期跨省跨区购电交易规模,除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外,原则上不得再开展长期跨省跨区购电交易。如因省内外购电价格悬殊,确需开展跨省区交易时,可以通过省外落地价格的参照指引,组织省内发电企业先行竞价,也可以引进省外售电主体和适当电量规模参与本省市场竞争,还可以组织用户企业或售电企业直接向省外购电。
 
省内可再生能源限电、弃风弃水的时段,应通过市场交易、跨省区调剂等办法,减少或停止跨省区购电交易,启并加大跨省区送出的售电交易。
 
第四十一条 【市场交易规模】省内市场交易电量规模,由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市场放开情况和需求预测确定。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电量规模确定】计划电量的规模根据省内电力电量需求预测、省内市场交易电力用户电量需求预测和跨省跨区交易计划确定。
 
计划电量规模=省内电量需求预测±现有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省内市场交易电量。(送出为正,受入为负)计划电量规模确定后,原则上可以在第四季度调整一次,月内的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第四十三条 【特殊情况】计划电量如果在年度交易或年初的月度交易开始后仍未分配,可以由电力交易机构参考上年情况,预先进行计划电量的月度分解。待年度计划电量分配正式确定后,再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后续月份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容量剔除】安排机组计划电量时,可根据其年度市场交易电量,扣除相应发电容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扣除发电容量。
 
第七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五条 【年度交易时序】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确定次年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电量合同,其次确定计划电量合同,再次开展年度双边交易,最后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交易,下同)。如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六条 【月度交易时序】 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交易需求,也可不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七条 【跨省跨区交易时序】在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送电的前提下,省内、跨省跨区交易的启动时间原则上不分先后。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有富余发电能力时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跨省区购电按第四十条操作。
 
第四十八条 【合同转让交易时序】合同转让交易应在合同执行五个工作日之前完成,原则上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并备案后即可进行转让。
 
第二节 年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九条 【信息发布】每年 12 月初,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二)次年市场交易电量;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条 【交易时间】年度双边交易由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下同)。
 
第五十一条 【交易意向提交】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五十二条 【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 1 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机构。
 
各类年度双边交易在闭市后统一进行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未通过,相关交易电量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第五十三条 【确认交易并签订合同】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一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后 1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收到异议后 1 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后第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反馈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反馈者视为无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三节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四条 【信息发布】每年 12 月中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年度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
 
(三)次年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
 
(四)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五条 【交易时间】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由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数据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分月电量、分月电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
 
第五十七条 【市场出清】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交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第1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集中竞价交易结果原则上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十八条 【年度交易结果汇总】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底前将双边和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四节 月(季)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九条 【信息发布】每月上旬或每季度第三个月上旬,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下个月或下一季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下个月或下一季度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二)下个月或下一季度直接交易电量;
 
(三)下个月或下一季度跨省跨区交易电量;
 
(四)下个月或下一季度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条 【交易时间】月(季)度双边交易由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工作日。月(季)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
 
第六十一条 【交易意向提交】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季)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月(季)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季)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月(季)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
 
第六十二条 【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机构。
 
各类月度双边交易在闭市后统一进行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未通过,相关交易电量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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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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