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近日,湖南省发布《湖南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则中明确了售电公司可参与批发和零售市场交易,代理用户企业(须符合准入管理规定具备准入条件)参与市场交易,提供必要的服务,按合同约定获得
8.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运营机构权责】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电力交易机构
1. 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2.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下,按照国家和本省监管办法和规则,拟定本省电力交易规则;
3.组织和管理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4.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5.编制年度和月度交易计划;
6.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7.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8.在特定情况下,经授权,按规定干预市场;
9.配合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10.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11.按规定向市场成员收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
12.对市场主体进行相关培训;
13.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二)电力调度机构
1.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2.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3.负责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
4.按规定与电力交易机构做好信息交互,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5.经授权,按规定程序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6.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7.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 【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应符合前述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直接交易准入】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用户企业的准入按省经信委制定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批发零售市场准入】售电企业是批发零售市场的核心主体。售电企业准入办法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营业范围中必须包括电力销售; 2.售电企业可交易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规模;
3.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4.遵守风险防控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5.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参与批发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用户企业按照省经信委直接交易准入管理文件执行。
属于放开市场准入的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符合产业政策、未欠电费的用户企业均可参与零售交易。
第十七条 【跨省跨区交易准入】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具有批发零售资格的售电公司,在获得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批准后,可直接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委托售电企业或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二)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省内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购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风电等参与跨省跨区售电交易;
(三)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的发电企业不直接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第十八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准入】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拥有优先发电合同、计划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参与合同转让交易;
(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只能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之间进行转让交易;
(三)调峰调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
(四)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市场主体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辅助服务交易准入】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备提供辅助服务能力的发电机组均可参与辅助服务交易,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二)能够提供满足技术要求的某项辅助服务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在电力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认证后,方可参与交易。
有辅助服务需求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均可进入辅助市场进行交易。
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的市场主体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市场注册】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公布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注册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市场注册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并在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原则上不少于 3 年)不得退出市场。
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条件选择在本地或交易对方或区域的相关交易平台上注册,注册后可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
售电公司进入市场应先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在交易机构完成注册、承诺、公示等程序,并在能源监管机构和征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场准入目录】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按年度公布当地符合直接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目录,并对相应的目录实施动态监管,准入范围应逐步扩大。进入准入目录且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方可参与直接交易。
第二十二条 【注册变更或注销】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直接交易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准入市场的条件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撤销注册。
第二十三条 【市场退出】市场主体退出或被列入黑名单,原则上 3 年内不得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退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企业购电(电网企业未完全退出统购统销经营模式前,可按政府定价向电网企业购电)。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电力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自愿退出市场的,未完成合同可以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交易品种】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含代理)、零售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急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交易品种,报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实施。
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市场交易行为,交易目的为电力用户自身需求;
批发交易(含代理)是指售电企业(以企业本身或持代理合同)向发电企业购电的交易行为,交易目的是售电企业通过批发市场购入电能用于转售给一个或多个用户企业或通过批发市场为一个或多个用户企业代理购入电能。
零售交易是指售电企业将其从批发市场购入的电能分别售给用户企业的交易行为。零售交易由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双方自主组织开展,但须接受监管,大部分零售交易合同须在批发交易时向交易机构备案,并严格按合同执行,其余零售交易合同也须按交易机构要求备案,并定期集中报告零售交易基本情况(原则上分月度报告)。
跨省跨区交易包含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和批发交易(代理);跨省跨区交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区域交易平台、省内交易平台和对方省交易平台开展交易,但尽量创造条件在省内交易平台开展;所有参与跨省区交易的省内市场主体须获得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批准,在省内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视同为省内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纳入本省电力电量平衡,并参加省内市场交易。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符合上述第十八条规定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按规定转让其持有的交易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交易标的。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基数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跨区跨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允许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应急交易是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弃风弃水紧急情况下,向省外售出电量,提高省内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交易周期】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具备条件时,可按年度以上、季度或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
第二十七条 【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招标(招标要约)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或辅助服务)及其价格,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校核未通过时,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
(三)挂牌交易(招标要约)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辅助服务)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或多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按规则初选成交对象,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二十八条 【基本原则】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相关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输配电价】110 千伏和 220 千伏两个电压等级的用户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按照已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暂未单独核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其它电压等级用户企业,按照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办法开展交易;正式核定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时,严格按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
第三十条 【跨省跨区输电价格】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我省送出时,省内输配电价按不超过 30 元/兆瓦时(含网损)的原则自主协商,也可以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测算核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价格】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成交价格结算。
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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