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以售电侧改革为突破口加快电改进程

2016-11-02 09:58:22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吉林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近日发布,在吉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了以下的工作目标:通过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培育多元化的售电侧市场主体,提高


( 二) 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财务独立核算、 信用良好、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法人单位授权内部核算的独立机构用户, 其授权法人单位应满足上述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单位能耗、 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直接交易用户: 每年年初, 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省物价局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电力运行的实际情况, 确定年度直接交易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准入标准的工业企业、 省级及地方重点支持的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方电网和电采暖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直接交易。
 
经审核并纳入吉林省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准入目录后, 直接交易用户可以与发电企业开展市场交易, 也可以委托售电公司开展市场交易。
 
一般用户: 每年年初, 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省物价局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电力运行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用户年度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标准的电力用户须委托售电公司开展市场交易。 被委托的售电公司承担一般用户准入初审职责, 弄虚作假的, 取消售电公司年度交易资格。
 
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一般用户准入进行复审公示。
 
( 三) 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1. 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获取交易资格。
 
2. 办理注册时, 自主交易市场主体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 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 接受注册后, 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 “ 信用中国” 网站和省政府指定网站, 将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 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 1 个月。
 
4.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主交易市场主体, 注册手续自动生效。 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5.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 四) 市场主体退出
 
1.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 列入黑名单, 3 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 退出市场的主体经公示后, 由电力交易机构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 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
 
2. 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 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有关市场主体准入、 退出办法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四、 市场交易
 
( 一) 交易方式
 
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 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公司、 售电公司、 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 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直接交易用户可以选择向一家或多家售电公司、 发电企业购电, 一般用户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
 
( 二) 交易要求
 
组建股份制吉林电力交易中心, 对现有的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 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必须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 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 按照政府批准的市场规则开展电力交易, 服从统一调度管理和市场运营管理。 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约定交易、 服务等事项。 参与双边交易的买卖双方应符合交易的有关规定, 交易结果应报有关交易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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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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