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以售电侧改革为突破口加快电改进程

2016-11-02 09:58:22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吉林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近日发布,在吉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了以下的工作目标:通过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培育多元化的售电侧市场主体,提高


二、 售电侧市场主体及权责
 
( 一) 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 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 趸售区域供电公司), 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履行确保居民、 农业、 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 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 按照规定程序、 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 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户供电, 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 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 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电力普遍服务, 保障基本供电; 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 计量、 抄表、维修、 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 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 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 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 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 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
 
关电力统计工作。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 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 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 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新增配电公司与电网企业拥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 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 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公司相同的权利, 并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国网吉林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 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 二) 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种类: 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 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 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售电公司定位: 售电公司应以服务用户为核心, 以经济、优质、 安全、 环保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售电公司可以作为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应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 承担保密义务, 除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不得泄露用户其他信息, 服从电力统一调度管理, 科学管理用户负荷, 逐步形成一定比例的需求响应能力。 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 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配售电公司的区别: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 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有多家售电公司售电。
 
鼓励发展方向: 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 拥有分布式能源的用户, 供水、 供气、 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 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允许电网企业组建独立法人、 独立运作的售电公司。 拥有分布式能源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 三) 电力市场交易用户
 
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分为直接交易用户和一般用户, 直接交易用户指进入吉林省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准入目录的电力用户; 一般用户指除直接交易用户以外政策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
 
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应和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 明确相应权利义务, 约定交易、 服务、 收费、 结算等事项, 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 市场主体准入及退出
 
( 一)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进行工商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资产要求。
 
(1)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 2 千万元人民币的, 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每增加 1 千万元, 准许售电量可增加 3 亿千瓦时。
 
(3) 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不限制售电量。
 
(4)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3. 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专业人员。 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 具备用户管理、 交易、 结算等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 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 合同签订、 客户服务等功能。 人员和设备的具体数量、 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财务状况良好、 具备风险承担能力; 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金融、 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 满足信用等级要求,未列入黑名单。
 
5. 申请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按要求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6. 国家法律、 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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