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各经济开发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重庆涪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场主体应退出交易市场:
(一)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市场主体不再满足准入条件。
(二)经审核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在完成信息注册后的1年内,没有开展市场交易的。
(三)合同期满,因故不愿再参与市场交易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市经济信息委取消其交易主体资格: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节能环保政策。
(二)拒不执行交易合同。
(三)不服从调度命令。
(四)串通报价,恶意报价,虚报电量,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单方面退出市场交易。确需退出的,需相关方协商一致,抄报市经济信息委。市场主体未完成的剩余合同电量可以转让,受让方仅限于满足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退出后,市电力交易机构注销其注册信息,并向其它市场主体公告。
第三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市电力交易机构要搭建电力交易平台供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实施直接交易,发布直接交易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直接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交易期限内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月安排等内容,形成交易意向,经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纳入交易流程。
(二)集中交易指通过市电力交易机构的交易平台形成交易意向(包括挂牌交易、撮合交易等),经市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纳入交易流程。
挂牌交易时,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市电力交易机构申报的直接交易电量为挂牌电量,申报的直接交易电价为挂牌电价。市电力交易机构发布挂牌电量、挂牌电价信息。有交易意向的发电企业申报摘牌电量,申报摘牌电量视同认可挂牌电价。若摘牌电量之和大于挂牌电量则按照发电企业各自申报电量比例分摊。
撮合交易时,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分别通过市电力交易机构申报直接交易电量、电价,市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双方价差由大到小依次匹配。匹配的购电与售电价差不小于零时,对应双方电量成交,价差部分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进行分摊,形成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两两匹配的撮合电量、撮合价格。
第十七条 直接交易周期暂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初期以年度交易和季度交易为主,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月度交易。
市场主体于每年11月1日前(年度交易)、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季度交易)将下一交易周期的交易意向报市电力交易机构,市电力交易机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意向提交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不满足全部交易时,公平裁减受约束交易意向,直至满足安全约束条件。每年12月5日前(年度交易)、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季度交易)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完成下一交易周期安全校核并公布校核结果,逾期视为通过安全校核。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为直接交易结果,纳入交易合同管理流程。
月度交易适时启动后,流程参考年度交易、季度交易执行。
第十八条 因电网安全约束等非发电企业原因导致直接交易受限的,相应的直接交易电力电量可纳入电网电力电量平衡,也可在发电企业之间按月度进行发电权转让。
第十九条 依据直接交易结果,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经协商明确各方权责,原则上每年12月25日前(年度交易)、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季度交易)前依法依规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相关合同报市经济信息委、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涉及的发电容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直接交易合同,将直接交易电力、电量纳入月度安排。
(一)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电量优先于非市场化基数电量进行安排。电力用户月度直接交易安排包括直接交易电力、电量。
(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应于每月25日前由发电企业向市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次月直接交易电力、电量及季度或年度滚动调整建议。
(三)市电力交易机构参考电网历史分月发购电数据、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的月度直接交易电力、电量及滚动调整建议、当期电网运行实际情况,制定分月直接交易安排,经月度安全校核后纳入分月发购电安排。市电力交易机构将分月发购电安排报市经济信息委,并向市场主体发布分月直接交易安排。当月直接交易安排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四)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实施调度,事后应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委书面报告,并向受影响的市场主体书面说明原因。影响电量在后续分月直接交易安排中滚动调整。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时,在不影响合同已执行部分的情况下,每年10月底前,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与发电企业协商提出一次性调整当年直接交易电量及剩余月份直接交易电量的调整意向,通过安全校核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签订年度直接交易补充协议,纳入年度交易安排,补充协议报市经济信息委和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备案。
第四章 交易价格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相关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
(一)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二)电网输配电价暂按《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渝价〔2010〕179号)执行。其中:
电量电价110千伏用户为0.091元/千瓦时,220千伏用户为0.07元/千瓦时,其他用户暂按0.113元/千瓦时。
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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